扬州中院通报了该案的详情:扬州开发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古某雇用被告人郭某等五人租用韩国服务器,先后架设盗号网站,在盗号网站上设置不同类别盗号模板网页,并采用网络技术及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登录网页使用QQ号及密码进行注册登记,从而盗取被害人的QQ号及密码,并将盗取得的QQ号及密码有偿供给他人使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古某等六人共计出售了5800余个盗号网站使用权的账户,该网站共非法盗取了160000余组QQ账号及密码,非法获利人民币1570000余元。
今天,扬州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古某等六名被告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
扬州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某雇用被告人巴某编写能够盗取QQ账号及密码的钓鱼网站程序,并租用服务器用于架设该钓鱼网站,被告人郭某向被告人古某有偿出售可以通过安全联盟绿色认证网站的网址及空间使用操作权限代码,由被告人巴某等人新在该网站上添加跳转代码进而链接钓鱼网站,并负责对钓鱼网站的技术维护,被告人古某雇用被告人林某等人通过互联网对外出租钓鱼网站的使用权,向用户提供钓鱼网站的网址,用户名及密码,供用户在互联网上盗取腾讯QQ账号及密码,被盗取的QQ账号及密码记录在钓鱼网站的服务器上,租赁钓鱼网站的用户通过登陆钓鱼网站,即可获取上述账号及密码。被告人古某等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各被告人参与犯罪期间,共同违法所得均在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六被告人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古某系主犯,被告人郭某等五人均系从犯。综合全案,开发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古某等六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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