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李琳(代名)与他人恋爱并怀有5个月身孕,但由于家人不同意,经人介绍与张明(代名)认识并谈婚。当年7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期间,张明按《凭媒拟定》支付给岳父母聘金72900元。10月,李琳产下女儿小佳(代名)。
2015年5月李琳以父母干涉婚姻自由、男方性生活方面存在障碍为由,提起离婚诉讼。8月,上杭法院判决同意双方离婚,判决小佳由李琳抚养,李琳支付张明养育非婚生女儿小佳费用8000元。
2015年7月在离婚诉讼期间,张明将岳父母及李琳告上法庭,诉称为与李琳结婚花费十几万元,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为该村的困难户,且以医院检验报告证明其不存在身体问题而是李琳一直拒绝过夫妻生活,要求岳父母及李琳返还全数聘金。
李琳在庭上表示,虽然没过夫妻生活是事实,但聘金是张明自愿支付的,且双方已自愿结婚,聘金没有返还的道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男女双方只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且因在婚前给付聘金现又导致生活困难,诉请返还聘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以酌情返还6万元为宜。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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