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谷区峪口镇蔡坨村两村民向《法制晚报》记者举报称,村内的6个宅院并非本村居民所有,是被城里人或外村人占用宅基地盖房的。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宅基地并未在镇里备案申请。该村村支书表示,6处被村外人占有的宅基地是历史遗留问题,区纪委正在了解情况。
村民举报城区居民到村里盖房
“本来住的都是本村人,可是一些城里人在村里盖起了房屋,让人难以理解。”日前,一村民联系《法制晚报》新闻热线,反映村内的怪事。
村民陈先生说,从2003年前后开始,村子内就有陌生人在盖房子,也不知道是哪里来的。打听后陈先生得知,这些人全都是外村的或者城区里的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区居民不能在农村买宅基地盖房子,外村人也不能随意在我们村盖房子呀,这些人是从哪里弄来的指标呢?到底是谁批准的?”
另一名村民赵先生说,到2013年前后,外来盖房户总共在村内盖了6套四合院,每套占地三分地左右,“要是本乡本土的人我都认识,这些人都是陌生面孔,肯定不是我们村的人。这些宅院是经过村里领导同意建造的,有的人说是他们花钱买的。可这样合法吗?”
赵先生说,关于这件事,他们已向峪口镇主要领导反映过。
记者调查住户称盖房得到村里批准
11月21日,记者来到平谷区峪口镇蔡坨村内,在两名村民的带领下,找到了村民举报的6处四合院。它们都在村中部和南部,分别在发达路南街南口路东第一排,由西往东第一家及第四家。发达路南街南口路西往北第三排,由东往西第一家及第二家。康佳璐南街南口路东第一排,由西往东第三家及第四家。
记者看到,村内的房屋结构及面积均大致相同,看起来较为整齐划一。这6套房也和村里其他房看起来很像。
被村民指称为外来户盖房的地方,大多没有人居住,敲门没有人答应。有村民说,很少能见到有人住。
在村头其中一家院子门前,记者终于找到一家住户。这家住户的其中一名男子称,他也是峪口镇的人,但并不是这个村的,建造这个房屋是经过村里负责人允许的,至于镇里有没有批准文件,自己并不清楚。
多名村民均表示,他们知道有城区居民来村里盖房子一事,但从来没有见到这些人拿出区里或者镇里的批准文件。
记者追访被举报的6处宅基地没有经过镇里批准
随后,记者随着举报者陈先生和赵先生一起,来到峪口镇了解关于举报的进展。
峪口镇土地科负责人陈先生说,村民如果在宅基地上盖房,需要首先向村里申请,村里同意并盖章后,再向镇里有关部门申请,镇里盖章同意后,还需要向区里申报,经过正式批准后才允许施工建造。被举报的6处宅基地确实没有向乡里备案申请,更别说得到区里允许了。
“现在这个事上级正在调查,具体如何处理,需要等上级进行决定。”峪口镇土地科负责人陈先生说。
回应6处宅基地是历史遗留问题
前日,记者见到了平谷区峪口镇蔡坨村的村支书徐先生。徐书记说,村民举报的6套四合院为历史遗留问题,这6处宅基地均为奖励性质,并且得到了村民代表的同意。
徐书记说,他当了20多年村支书,知道村里的情况。最早的蔡坨村在距离现在位置往东一公里外的地方,当时村里的地势并不平坦,有高有低,村民多有怨言。1988年,经过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蔡坨村选址到紧邻现今密三路的地方,进行重新规划建设,每户可以申请3分地作为宅基地使用。完成搬迁工作,总共用了10多年。村里的搬迁加上规划建设,肯定得用到一些施工单位,比如村里电力改造、路面硬化等。徐书记说,2003年至2005年期间,因为一些施工单位为村里做出了贡献,有些人表示了想住在村里的愿望,而村民全部搬迁之后,还剩余10多处宅基地的面积闲置,“我们向人家收了两三万元入社费,再经过村民代表及党员表决,就向这些人批了几处宅基地,并没有想到这些人是否为城镇居民的问题。还有几家完全是奖励性质,没有收钱,就批了宅基地。”
“刚搬过来的时候,我还不是支书,那时就有一些外村人认为这里交通便利等,希望到这里入户,成为我们的社员,他们缴纳过一定的费用后,村民代表经过表决,都同意了。”徐书记表示。
徐书记说,以前上级对城市居民到村里购买宅基地建房这一类的事管得并不那么严格,也没有人告知这样做并不合法,“要是像现在查这么严,谁也不敢这么干。目前,区纪委正向我了解情况,要求我提供当时的证明材料。”
今天上午,平谷区纪检委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就此事目前不便透露任何信息。
律师观点农村宅基地本集体成员才有权用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周甲德律师表示,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有关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允许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民事主体。
记者查询了解到,这一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在10多年前已经进行明确。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一次明确了禁止农村房屋向城市市民出售,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该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条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第二条又一次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文/记者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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