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共同认定了事实情况:陈绘衣购买了2015年7月30日21:56由杭州东到昆明的K739次列车09车13号下铺(硬卧),票价487.50元。在从杭州东站进站乘车过程中,她不慎遗失了火车票。在检票口,铁路工作人员出于人性化考虑,对陈绘衣暂予放行。上车后,昆明铁路局依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向陈绘衣收取了补票款487.50元及5.00元手续费。
此后,陈绘衣认为,昆明铁路局在其遗失火车票的情况下,要求全价补票,是不合理的,并将其起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补票款487.50元及5.00元手续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9月18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为查明事实真相,法官开始多方调查,多次到相关铁路部门核查,问询列车长、列车员、安检人员、检票人员,并征询了铁路部门关于实名制购票、乘车相关规定。昆明铁路局在收到法院法律文书后,进行了大量核实,查明陈绘衣所购车票正常,未进行退改签或被他人使用。
11月27日,该局同陈绘衣达成调解协议,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
昆明铁路局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基于个案考虑,向陈绘衣退还补票款487.50元,并履行。陈绘衣理解遗失实名制火车票给昆明铁路局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对补票手续费不进行主张。案件受理费50元,调解减半收取25元,由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通过此案,陈绘衣表示,理解铁路部门在铁路事业中做出的不懈努力。昆明铁路局对陈绘衣的理解表示感谢。同时,铁路部门表示,将以此案为契机,致力于继续完善和优化火车票实名制,积极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未来,将进行深入而广泛的调研,加快推动相关环节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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