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改的《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机动车若有碍市容观瞻就上路,最高可罚款2000元。
央广网11月28日消息,车脏了,过几天再洗;撞车后车漆脱落了,有空再去补……这些情况以后在南京可能就属于违规行为,根据新修改的《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机动车若有碍市容观瞻就上路,最高可罚款2000元。不过这样的规定,也引发了不少市民的关注和讨论。
去年9月1日起,南京市开始实施《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实施一年,相关执法机关发现,部分车辆,存在车身车轮有污渍现象,影响了市容市貌。为此,有关部门对《规定》进行了修改。
《规定》草案新增了一条:
车身有明显污迹和泥土,车辆底盘、轮胎附带泥土,泥土等污渍遮挡号牌,车漆脱落、外观破损等车辆,影响市容有碍观瞻的,禁止上路行驶。并要求,城管部门和交管部门有权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车容车况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车身、车轮和底盘有污渍泥土污染地面,由城管部门责令其清洗车辆,并可处20—100元罚款;如果污泥遮挡住号牌,交管部门可根据交通法规,对使用污损号牌者罚款200元记12分;如果车辆车漆脱落或外观破损,城管部门可要求恢复原状,并可处500—2000元罚款。不过,雨雪天和道路结冰时,车身、底盘或轮胎有污渍,不会被处罚。这样细化的规定,让不少市民产生质疑。
针对市民的各种看法,南京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刘国章表示,他总体上还是支持“整治机动车带泥脱漆”的,公众担心的问题也可能遭遇执法难题,可以在具体执行中逐步探索。
刘国章表示,执行当中还是比较困难,到底能不能执行下去,走一步看一步吧,执行当中看碰到什么问题再研究。
而针对市民担心的私家车由于不及时洗车,未能及时修理车辆造成的处罚,刘国章表示,普通的私家车一般不会出现类似问题,规定修订有其针对性,市民不用太过担心。
刘国章指出,针对的不是全部车辆,而是少数。私家车少得很,除非是跑长途,在全国到处跑忘了洗车。实际上上次会议研究主要针对的是渣土车。
另据南京政府网11月26日消息,《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12月4日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C座405室)。 联系处室:法规处;联系电话:68786918。
附: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的决定(来源:南京政府法制网立法征集意见栏目)
一、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车身有明显污迹、泥土,有碍市容观瞻;
(二)车辆底盘、轮胎附带泥土影响市容;
(三)泥土等污渍遮挡号牌;
(四)未经登记擅自利用车身发布广告;
(五)车漆脱落,外观破损,有碍市容观瞻;
(六)擅自将车身改为广告设施发布广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碍市容观瞻或者影响市容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在雨、雪气候下或者在结冰路面上行驶的机动车除外。”
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清洗场(站)平面布置图或者实景图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经清洗后的机动车车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灰尘;
(二)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三)玻璃明亮洁净。”
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车容车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污渍明显可见和外观损坏严重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实施检查时,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七、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除第三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专业清洗单位、机动车清洗单位拒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记入其信用信息系统。”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洗车辆,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查处;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由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告管理相关规定查处;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五、六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文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城乡建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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