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朱晓惠 吴菲) 为增进公益事业发展,某科技公司自愿捐赠10万元给某基金会,作为资助安全宣传活动和救助事故中的困难群众,之后却未兑现承诺进行捐赠。
某基金会一纸诉状将科技公司诉至越秀法院,请求判令其继续履行捐赠义务。近日,越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协议已签应履行捐赠
据了解,某科技公司与某基金会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了《定向捐赠协议》,协议上明确:为增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某科技公司自愿捐赠10万元给某基金会。某基金会称,协议签订后,某科技公司一直未向某基金会支付协议约定的捐款,某基金会多次催促,对方仍无故推诿。
某基金会认为,捐赠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并明确约定本捐赠为公益行为,协议成立后不能撤销,受法律保护。故某科技公司应继续履行该协议。
被告:严重负债无法履行
某科技公司则答辩称,其一直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自己一份力量扶贫救助,曾参与多次捐赠事宜。但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乐观,严重负债,且公司唯一股东家庭发生变故,无法及时兑现捐赠款项,故不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最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握手言和,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赠与人确实无能力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官表示,赠与是一种无偿的行为,赠与人享有法律上的任意撤销权,即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当然,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在诉讼中赠与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怀有热心公益事业的群体,在决定承诺进行公益捐赠前,务必谨慎估计各种可能影响捐赠实效的因素,尤其是自身的经济实力,量力而行,让温暖、感人的承诺真正实现雪中送炭见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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