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岁的原怀柔县服务公司经理杨春妹,利用国企改制的机会贪污1900余万元、挪用公款35.8万余元,退休后被多名老职工举报。市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杨春妹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鉴于今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其贪污罪名由无期改为14年,挪用公款罪也相应减了5年,最终改判杨春妹有期徒刑18年。
利用国企改制贪挪
一审查明,2001年间,杨春妹在担任北京市怀柔县服务公司、北京康盛服务公司(简称“康盛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康盛公司下属企业春光商场改制过程中,虚假折抵退休职工医疗费,并在评估过程中,隐瞒有关房产已建成和投入使用,进而低估资产,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价值1220万余元。同年,杨春妹采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其个人控制公司的方式,非法占有康盛公司8271.2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计价值707万余元。此外,2000年11月间,杨春妹还私自指使下属从康盛公司设立的账户转出公款358989元,用于其购买康盛公司下属怀兴饭庄改制后成立的北京怀兴饭庄有限公司的股份。2011年4月21日,杨春妹被抓。案发后,检察机关冻结了其房产6套及国有土地使用权8271.21平方米。
一审法院认定杨春妹贪污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成立,鉴于其贪污和挪用公款造成的损失大部分可以挽回,个人尚未实际全部占有贪污犯罪的财产等情节,均酌予从轻处罚。以贪污罪判处杨春妹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终审获刑18年
一审判决后,杨春妹上诉称一审判决不公,她是冤枉的,侦查机关取得的都是假证据。
市高院查明,杨春妹采用冒用康盛公司25名退休职工名义折抵国有资产,被冒用的退休职工并未实际享受到改制后应得利益,但被折抵的资产被杨春妹实际占有。市高院认为,鉴于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实施,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作出了修正,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法律的变化导致一审法院对杨春妹所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杨春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据悉,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删去了原来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改为三档刑罚,即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专家认为,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加情节的标准,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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