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化名)于2008年9月应聘至云南天马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天马物流)。2011年10月,她被确诊为左侧脑干恶性胶质瘤(即脑癌),2014年3月,张兰因病情恶化,向天马物流申请入院治疗,暂停一切工作。
9个月后(2014年12月),天马物流认为张兰医疗期已届满,要求其到岗上班。张兰认为自己正在治疗,无法进行工作,未按通知上班。2015年1月,天马物流在本地媒体刊登“公告”,告知张兰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于2015年1月12日解除,并于同年2月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
张兰就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2015年10月,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张兰应当享有的医疗期为9个月,且已届满,但因天马物流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违反了法定程序,故确认天马物流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天马物流向张兰补发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6日相应工资,并补缴自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
仲裁后,双方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张兰要求判决天马物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与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各项损失总计154240.15元,补交社会保险。
法庭上,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张兰的医疗期是否为9个月两个关键问题进行激烈辩论。天马物流认为,张兰医疗期己届满,无故旷工超过15日,违反公司规定。另外,经鉴定张兰已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员工义务,公司有权解除与张兰的劳动合同。“我们对张兰的遭遇表示同情,但企业的目的毕竟是要盈利,任何事件都需要站在企业的角度来思考。”
张兰方面则表示,她的法定医疗期尚未届满,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且天马物流未以任何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张兰,公司有意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单方面的行为不合法。
对于法定医疗期的问题,天马物流认为,《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载明: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按照该规定,张兰的医疗期应当为9个月。
但张兰方面认为,根据《关于贯彻的通知》相关规定,她应该享有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公司行为违规。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玉华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他表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张兰医疗期应为9个月。但原劳动部(已与人事部合并为人社部)《关于贯彻的通知》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本案中,张兰所患疾病属于癌症,因此其医疗期应不少于24个月,自其向公司申请入院治疗之日起算。该医疗期满后,若尚不能痊愈,其可向该公司及劳动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医疗期,是否延长由该公司及劳动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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