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开发商为推广自己开发的商业综合项目“万悦广场”,对外曾宣称开发过著名的“西单大悦城”,并使用与“大悦城”近似的商标,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及西单大悦城公司将北京万悦置业公司和怀来万悦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
法庭上,中粮集团更改诉讼请求,撤回主张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仅诉讼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部分。万悦置业公司辩称,涉案宣传语只是阐述地理位置,并非指西单大悦城由该公司创立。
事件称大悦城被借名宣传中粮集团告万悦置业
原告中粮集团、西单大悦城诉称,中粮集团是世界500强企业,其开发的大悦城项目分布于北京、天津、上海、成都、烟台等全国多个主要城市,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特别是西单大悦城公司运营管理的“西单大悦城”在京津冀地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原告称,“大悦城”作为一个臆造词语,由中粮集团首创,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中粮集团享有“大悦城”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西单大悦城公司经授权许可使用该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和使用,消费者已将“大悦城”商标与中粮集团之间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
原告表示,北京万悦置业公司、怀来万悦置业公司作为背景地区同样从事不动产管理的经营者,不可能不知悉中粮集团“大悦城”商标在业内的知名度,但却故意在推广商业综合体“万悦广场”的过程中,在官网大量使用与“大悦城”商标近似的商标,使该商业项目与“大悦城”项目联系起来,让公众误以为该项目与原告相关。
此外,原告认为,二被告为攀附“西单大悦城”项目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官网每页显要位置均标注有“大悦西单万悦怀来”的宣传语,将西单大悦城与怀来万悦广场项目并列。在网站“经典案例”栏目中,将“西单大悦城”作为其开发的项目。
中粮集团、西单大悦城公司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使用“万悦广场”进行房地产经营、广告宣传,移除销毁含有“万悦广场”字样的宣传资料,停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维权支出2686元。
庭审被告:宣传语只是阐述地理位置
上午9时,原告中粮集团委托一名代理人到庭,被告北京万悦和怀来万悦两公司委派两名代理人到庭应诉。
法庭上,原告更改诉讼请求,撤回本案中主张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仅诉讼不正当竞争部分和虚假宣传部分。
由于原告当庭撤回商标侵权主张,被告不作答辩意见,原在商标局交费注册商标的证据也不再提供。
二被告共同辩称,原告的诉讼法律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二被告表示,首先,“大悦西单万悦怀来”的宣传标语并非冒用西单大悦城商标,该标语的意思是“大悦在西单、万悦在怀来”,只是对具体的地理位置阐述,而并非指西单大悦城是由该公司创立的。
“对于万悦集团的普通消费者而言购买房屋或者租赁商铺确实属于重大事件,他们肯定会反复比较、反复斟酌,这其中肯定也包括对于万悦商标、地段,以及产品进行考量和评分,而并不会因为西单大悦城而去购买万悦的产品,所以并不存在违背商业道德,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况。”被告表示。
二被告也认为,万悦公司没有攀附的意思。万悦这种独特的建筑,是其聘请专业的建筑设计团队设计的,并非盗用并采用相似的西单大悦城的建筑设计及商业理念。
争议大悦西单是否指西单大悦城
原告表示,在被告公司网站中,“万悦广场是西单大悦城的开发者万悦置业的又一恢弘钜制”、“西单MALL,也就是今天的西单大悦城,就是万悦置业在北京开发的经典项目”、“万悦广场,是万悦置业继成功缔造西单MALL(现西单大悦城)后,在京西的又一恢弘巨制”、“万悦集团以宽视野、高境界、创造经典的企业精神,在北京创造性地完成了西单大悦城”等类似的宣传语比比皆是。明显是借“西单大悦城”之名宣传。
二被告则辩称,他们宣传的大悦西单是指“西单MALL”,万悦的商业团队曾经对“西单MALL”的包装做出过贡献。
同时,两被告表示,西单大悦城地段原先是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几经辗转,于2007年年初被中粮集团收购,其间掀起了巨大的商业影响力。追溯西单大悦城的前身可知西单大悦城并非只有中粮集团的努力,这其中集合了多家商业团队的努力、转型及收购才得以成为今天商业上的成功典型案例,所以作为对西单大悦城的前身西单MALL有过贡献的万悦公司有权将西单大悦城作为经典案例放在官网宣传。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记者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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