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07日讯
国新办2015年12月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部党组成员杨绍品介绍新时期农垦改革与发展有关情况。会上,杨绍品表示,要严格农垦国有土地管理制度及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的确权和登记,其中,《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强调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国有土地确权和发证任务。
杨绍品表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严格的保护,二是盘活和利用。第一,严格农垦国有土地管理制度。农垦土地前些年流失的情况是存在的。这个严格就是“三严”,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严格执行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农垦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农垦土地的行为。对于国家建设确实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明确规定,要经原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为什么补偿?因为要妥善解决职工的生产和生活困难,还要依法安排农工的社会保障费用。《意见》提出,要加强农垦土地的权益保护,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管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第二,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的确权和登记。在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已经转发过国土部和农业部的《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2008年,这两个部门又一次发文要求在两年内基本实现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和发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个工作进展不是很顺利,目前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率仅仅达到66.4%,发证率仅达到49.5%,为什么进展这么缓慢,情况非常复杂。《意见》强调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国有土地确权和发证任务,这个任务是很繁重的。
第三,赋予农垦更加充分地土地使用权的权能。现行法律法规对划拨给国有农场使用的农用地、职工住宅用地、建设用地的权能都没有明确界定。这次《意见》参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有关政策规定,赋予了国有农场更加充分的土地使用权权能。重点有三个方面突破:一是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的方式处置。二是农垦现有划拨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要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三是农垦土地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的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分成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要积极用于农垦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和公益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