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提供的章公祖师像照片。
章公祖师肉身像坐垫。
阳春林氏族谱。
国外展出的章公祖师像照片。
X光下的章公祖师像照片。图/新华国际
自今年3月荷兰藏家委托人就章公祖师肉身像首次发表声明至今,新华社记者一直与藏家、法律界人士以及中国文物部门接触,跟踪了解事件进展。持有肉身像的荷兰藏家近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继续坚称,他有充分证据,“可以科学地证明自己持有的肉身像绝对不是来自(福建)阳春村”。
然而,中国文物部门早已表示,章公祖师像属于福建省大田县阳春村被盗文物,有关证据相互印证、环环相扣、清晰确凿。
荷兰藏家到底有什么证据?专家对他所说的证据又是怎么看的?
据新华社电
>>质疑
手中佛像并非来自阳春村
荷兰藏家委托人今年3月23日在首份声明中说,上一个持有人于1994年冬至1995年初在香港获得这尊佛像,1995年中将佛像运到阿姆斯特丹,他本人于1996年中将其收藏。
照此说法,佛像在香港现身的时间、抵达荷兰的时间均早于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村民发现佛像被盗的时间——1995年农历十月廿四日、公历1995年12月15日。藏家据此认为,他手中的佛像并非来自阳春村。
声明未附有任何相关证明文件。记者要求藏家委托人出示证明文件,未获答复。
荷兰《新鹿特丹商报》3月26日刊登采访藏家的报道。藏家说,他有证据表明自己早在1995年中就在荷兰见到了这尊佛像。
记者再次要求藏家委托人出示证据,依然未获答复。《新鹿特丹商报》记者告诉新华社记者,藏家也没有向他出示证据。
5月20日,藏家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他不否认阳春村有可能真的丢了一尊佛像,但他手中的佛像不是阳春村那一尊。
藏家提出多点推理依据
藏家言谈中不再以“1995年中就在荷兰见到佛像”之说为时间证据,而是以他对佛像状态、阳春村寺庙及佛教信仰的个人看法为推理依据。
他说:“我可以白纸黑字证明我的佛像与阳春村无关。比如,电视上的寺庙(阳春村普照堂)是全新的,是最近才用木头建的。再说,如果真有人偷佛像,他怎么会脱掉佛像的衣服?佛像穿衣服,这本身就很滑稽,因为佛像身上满是装饰,这些装饰都有象征意义和宗教价值,真正的佛教寺庙不会把这些装饰掩盖在衣服里面。”
藏家同时说:“佛像肯定来自中国、来自福建。我愿意归还给中国,但不还给阳春村。”他告诉记者,中国政府已与他联络,磋商正在进行,有可能“一两周内”就会以“最聪明的方式”让佛像回到中国。
有关磋商内容,藏家说暂不便公开。记者要求见藏家、见佛像,藏家未同意。
11月中旬,阳春村村民决定委托律师进行司法诉讼追索。记者通过电话和邮件联络,藏家继续坚称他手中的佛像与阳春村无关。
他说:“新闻报道说,村民指证佛像左手虎口处有个钻眼,头部略有松动。我手放在心口作证,佛像左手根本没有钻眼,头部也没有丝毫松动。
这两点就足以证明佛像不是阳春村的。不信的话,你可以看我的扫描结果,甚至可以自己做扫描。”
藏家还提及,章公祖师姓章,阳春村村民姓林;阳春村方志、族谱在章公像塑成后数百年才出现;这些都是让他无法相信佛像来自阳春村的理由。
记者再次要求见藏家、见佛像,藏家说他工作很忙,佛像也不在荷兰。
>>回应
章公祖师像原属地阳春村
记者从中方知情人士处获悉,针对藏家所持“阳春村没有真正的佛教信仰,因此不可能是佛像所有者”的观点,中方数月前就已向藏家说明,福建闽南地区的祖师信仰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佛教信仰,它融合了佛教、道教、民间巫术、民间风俗,有着自己独特的仪轨和习俗,包括戴冠穿衣和“游神”仪式等。
为佐证闽南地区祖师信仰仪轨和习俗,中方给荷兰藏家出示了相邻地区村民拍摄的其他祖师穿戴衣冠“游神”活动的照片。
鉴于藏家因阳春村普照堂看似新建而质疑其真实性,中方已告知藏家,普照堂历经多次重修,恰恰反映了村民对章公祖师像的景仰和珍视。阳春村村民最近一次修缮普照堂时,保留了原建筑基址上的四只明代晚期覆盆形柱础,这些柱础至今仍支撑着房屋梁柱。中方给藏家出示了柱础图片。中方强调,今天的普照堂并不是“新的寺庙”,而是已延续千年的建筑遗存和村民的精神寄托。
中方还给荷兰藏家出示了阳春村方志、族谱,1989年佛像在阳春村普照堂的照片,阳春村普照堂保存的条幅、幔帐照片。佛像在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时,华侨曾拍下肉身像坐下蒲团的照片。中方告知荷兰藏家,比对这些文献、照片就会发现,阳春村方志和族谱、普照堂条幅幔帐上的文字与蒲团上的文字相互印证、环环相扣,说明了章公祖师被供奉的时代及与林氏祖先的关系,充分证明了章公祖师与阳春村的不解之缘。
而且,福建省文物专家详尽认真查访后确认,
除阳春村外,再无一处同时存有“章公六全祖师”、“普照堂”信息的地点。因此,章公祖师像原属地非阳春村莫属。
在事件明朗以后的半年多时间里,也没有任何一个阳春村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对章公祖师像的原属地表达过丝毫质疑和声索要求。
针对藏家格外关注的佛像颈部裂缝、左手钻洞痕迹,中方已告诉藏家,这些说法系个别村民的回忆表述,在已有大量确凿、关键证据的情况下,不应纠缠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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