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08日讯
工信部网站8日消息,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和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通知称,《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目录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目录2)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目录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目录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录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到该年度12月31日。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6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