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立生 江苏职员
河南辉县市大学生闫啸天猎捕16只燕隼幼鸟、购买一只凤头苍鹰获刑10年半激起的舆论喧嚣尚未散尽,类似剧情又上演。广东肇庆市高要区法院8日透露:当地某酒楼采购员邓某、伍某因收购40条“野生壁虎”,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和5年3个月。
邓某、伍某为供应食客,收购40条野生壁虎,这下可真是吃出祸事来了。野生壁虎与燕隼、凤头苍鹰一样,也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而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属于法定犯,当事人须具备明知、故意情节,犯罪才成立。这些犯罪当事人,堕入恢恢法网之中,明知所猎捕或收购对象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猎捕或收购会涉嫌刑事犯罪,自是毋庸多言;但他们可能不知道,将会为此承担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
说他们懵懂无知,当然并非无由。闫啸天售出燕隼幼鸟,才百来元一只,合计千多元,还不如绝大多数的普通宠物犬,获利甚微。而酒楼采购员邓某、伍某的预期获利,更是微乎其微。伍某在获知有食客想食用大壁虎(即野生壁虎)后,经管理人员邓某同意,以每条28元的价格,合计1120元购入40条大壁虎,并拟以每条38元的价格出售给食客,每条预期获利仅为10元,合计400元。如果说,高风险对应高收益,那么反之,低收益也对应着低风险。他们的认知,完全与法定量刑标准,出现了严重偏差,呈现出断裂态势。他们压根就没意识到,将会为此付出惨重的法律代价。对他们的定罪量刑,都快赶上铤而走险的毒贩了。
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为公众认知里的重刑犯。刑事裁决,定罪量刑,当恪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他们是出于一半明知(涉嫌犯罪),一半无知(量刑标准),可谓“一半清醒一半醉”。这样的情形,可能也需要考量。法谚有谓:“法律不外乎人情。”虽然相关司法机关确实也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还是有些机械、片面。看来,纯粹以涉案野生动物数量为依据的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有必要考虑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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