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润州法院审理认为,社保中心暂不支付,可向用人单位索赔
企业没有及时为新进员工办理保险,等到员工发生意外才去补办,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昨天,镇江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受伤员工索赔无果,将社保中心告上法庭,最终,法院驳回了当事人诉讼请求。
陆某今年23岁,2013年5月20日,他入职镇江某快递公司做快递员。6月16日,他在上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膝盖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三天后,公司为陆某补缴了工伤保险。
2013年10月29日,陆某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快递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2014年12月12日,丹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快递公司支付大部分费用。快递公司不愿支付相关费用,陆某遂于今年11月9日,向润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快递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社保机构要承担。 对此,社保基金支付中心代理律师胡强表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办社保登记,而陆某从入职到参保间隔了31天。因是先工伤后参保,有关部门向快递公司调查情况,对方却无法提供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资料,因而暂时不能支付相关理赔费用。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为全部职工缴纳之后,新发生的费用才能由社保中心承担,如果受伤一个补缴一个,然后享受有关的保险,就和立法本意相矛盾。职工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应向用人单位主张。
社保方认为是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要由用人单位担责,而用人单位认为,应由社保基金买单。在开庭激辩了近3小时后,法官当庭宣判:陆某发生工伤后,公司补缴了工伤保险费用,对于陆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不属于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支付的新发生费用,社保基金支付中心对于陆某主张的一次性医疗费、鉴定费暂不支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陆某的诉求。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主审法官王娟向记者解释,陆某直接起诉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要求支付,该中心现在属于暂不支付,因为现在正处于审核阶段,如果说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润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耿宇剑告诉记者,陆某向社保部门主张权利,实际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过他虽败诉但仍有其他途径,即向企业主张权利。
通讯员 润萱
现代快报记者 林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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