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林生前系罗平县某单位副局长,分管综合科、法制室,负责信访、维稳等工作。2014年3月10日,该局实施《关于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及违法违章建设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李某林担任违法违章建设整治组组长。
2014年3月11日l8时许,李某林与黄某勇等五人在罗平县一家餐馆用餐,餐后被他人驾车送回到李某林家居住的小区门口。当晚11时许,李某林的妻子杨某发现李某林在自己家车内死亡。同年3月12日,罗平县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其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脑出血”。
2014年3月13日,罗平县监察局成立调查组,对李某林等五人3月11晚餐用餐性质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认定2014年3月11日晚,应黄某勇的约请,李某林等参与的晚餐用餐性质属于私人活动,非公务用餐。
2014年6月20日,原告杨某向被告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8月20日,被告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李某林2014年3月11日晚餐后死亡的后果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对决定书不服,杨某向曲靖市麒麟区法院起诉被驳回,遂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曲靖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出席发布会的宣威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吕朝德表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前提条件,工作原因是核心,凡没有证据证实事故伤害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李某林与黄某勇、周某谋、方某刚、蒋某辉五人在罗平县一家餐馆用餐,属于私人活动,非公务用餐,其死亡原因并无确切的证据证实是突发疾病死亡,也没有证据证实属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应当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吕朝德认为,本案是因饮酒引发的行政案件。在公务接待、私人宴请或者家庭聚会中饮酒是工作生活中一普遍现象,同时因酗酒、过量饮酒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在基层尤为突出。饮酒是一种文化,更是一种修养,处理不当不仅伤害身体,也损害形象。本案典型意义在于要警示公务人员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等歪风邪气,坚持高尚情趣,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
当日,曲靖市法院共发布了7个典型案例,包括合同纠纷案、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纠纷等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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