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马先生前天从北京城乡超市苏州桥店购买到一袋过期9天的饼干,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但遭到超市拒绝。昨天,该超市前台登记北京晨报记者联系方式后表示会转达给超市领导,但记者一直未收到任何答复。
12月14日,马先生在北京城乡超市苏州桥店购物,事后发现购买到一袋鸡味饼干,已经过期9天,回到超市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赔偿,但被拒绝。记者昨日见到这袋价格8.2元的鸡味饼干生产日期是2014年12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也就是说,保质期截止到今年12月5日。而马先生出示的购物小票所示日期为12月14日,已经过期9天。
据了解,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中有关赔偿事宜做了详细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马先生据此向超市索赔被拒。昨天,记者来到超市,在货架上未找到同日期商品,超市前台则拒绝接受采访,称记录记者联系方式后会有领导答复,不过记者一直未等到答复。
马先生称,虽然这袋食品只有8.2元,但他会继续维权到底。“如果超市再不解决,我就举报到食药监部门”。记者查询《食品安全法》发现,食药监部门一旦确定超市出售违法食品,超市可能将面临最低5万元的罚款。(记者岳亦雷线索: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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