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妹是陈晗(化名)的小名,好友蔡美舒(化名)一直都这么喊她。2011年,陈晗将50万元借给了蔡美舒,借条上出借方的名字为“陈小妹”。
几年后,两人因这笔账闹翻,蔡美舒提出,陈晗不是借条上的陈小妹。那么,陈晗能要回这笔钱吗?
闺蜜出具借条 用了出借人小名
陈晗和蔡美舒是十几年的好姐妹。只要一方有需要,另一方总会伸出援手。2011年1月16日,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蔡美舒向陈晗借款24万元。一个多月后,蔡美舒又向陈晗借走了35万。因为关系好,借钱时两人没有写借条。
不久后,蔡美舒经济缓过来,还了陈晗9万元。2012年,蔡美舒向陈晗出具了一份自己手写的借条。借条上载明:“兹本人蔡美舒向陈小妹借到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借款人蔡美舒。”
看了借条一眼,陈晗未发觉异样,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叫她小名“陈小妹”,加上又是姐妹,陈晗安心收下了这份借条。
因欠款起争执 闺蜜翻脸不认人
岂料,这小名不仅伤财,还破坏了姐妹俩十几年的感情。
起初,两人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已还了多少钱的问题上。陈晗称,蔡美舒出具借条后,她陆续收到还款20万元。其中15万元由两人共同好友许岚(化名)代为偿还,另外5万元是蔡美舒直接支付的。
可在蔡美舒印象中,其在出具借条前两次还款共计39万元,此后自己还通过许岚向陈晗还款15万元,自己又还了5万,欠款已经全额还上。
究竟谁的话可信?就在两人因此撕破脸后,蔡美舒提出,借条上的“陈小妹”不是陈晗。
几次催讨未果,陈晗将昔日姐妹告上法庭。两人共同好友许岚出庭作证,其确实替蔡美舒向陈晗还款15万元,而“陈小妹”的确是陈晗的小名。
法院审理证实 出借人即“小妹”
法庭上,陈晗提出,蔡美舒出具借条之前,两人也有钱款往来。陈晗还曾借给蔡美舒82万元,蔡美舒也确实于2011年1月27日和2011年8月1日分别汇款29万元和10万元至其账户。“这两笔钱都不是偿还本案的借款。”陈晗说。
湖里法院审理查明,29万元和10万元两笔款项发生在借条出具之前。借条出具之日,两人进行了结算,认为尚有欠款50万。
陈晗持有蔡美舒亲笔写下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与借条相印证,加之许岚的证言,湖里法院认为,陈晗就是“陈小妹”。
同时,湖里法院认为,蔡美舒在出具借条前确实向陈晗汇了39万元,但此前两人有多笔款项往来,借条对此无任何记载。这39万元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后双方的借条确认欠款共计50万元,除已偿还的20万元,仍余30万元未偿还。
最终,湖里法院判决,蔡美舒应偿还陈晗借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相关案例
用曾用名上班 他被莫名辞退
今年3月初,蔡元朋(化名)以蔡鹏名义至厦门某公司上班。3个月后,公司以业务开展不了等为由将蔡元朋辞退。这段时间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被公司莫名辞退,蔡元朋很恼火,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蔡元朋2015年4月5日至2015年6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000多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
接到裁决书,公司向法院起诉了蔡元朋。公司称,蔡元朋以蔡鹏名义到公司上班,隐瞒真实名字,“其在履历表上所填的包括姓名在内的多处信息有不实之处,公司依约可以无条件解除与其建立的劳动关系。”另外,公司还提出,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蔡元朋,公司曾多次催促,但他迟迟未完成劳动合同签署。
蔡元朋则称,蔡鹏是其曾用名。“上班期间提交了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对合同进行确认,责任在公司。”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蔡元朋以蔡鹏名义至公司上班,不影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除姓名外,公司无法证明履历表上有虚假不实之处。通过支付宝支付工资时,公司也未对其姓名提出异议,视为默认蔡元朋以蔡鹏名义在公司工作,不会对公司造成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蔡元朋支付2015年4月5日至2015年6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62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000元。
法官提醒
借款签合同最好用本名
湖里法院法官介绍,在合同、对账单、送货单等写小名、曾用名都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其中,曾用名因为有户籍记录,证实过程较简单,但写小名就有些麻烦。
借条上写出借人小名的,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借款人往往会辩称原告非借条所称之人。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就得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小名即为借条上的名字。除了申请证人出庭外,还可通过笔迹鉴定进行。
但若借条上借款人签的是自己的小名,案件审理就更难了。因无法明确被告为何人,在起诉前,出借人就应先证明小名即为借款人。
法官提醒,签署合同、借条、对账单、送货单等,都应对对方所签署的名字进行核实。“借条则可直接写在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的背面,若日后发生纠纷,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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