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21日被告人吴秉麟(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了包头市兴麟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4月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房产资讯服务。经营期间,公司出现亏损,为弥补公司亏损,吴秉麟以甘迪克名义注册成立了内蒙古德邦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二手房买卖、租赁及咨询服务。在吴秉麟经营管理公司过程中,两公司陆续在包头市成立多家分公司,至案发前兴麟公司成立85家分公司,德邦公司成立84家分公司,被告人周岩为兴麟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刘洋为常务副总经理,被告人徐巧巧为财务部经理;被告人安翔为德邦公司总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内蒙古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吴秉麟、刘爱平及总部的指挥、控制下,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客户资金用于公司运营及个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周岩、安翔、刘洋、徐巧巧违反国家规定,具体执行落实总部下发的大量明显具有欺骗性质的文件及会议部署,组织、参与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内蒙古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具体运营,为二公司进行合同诈骗的直接责任人员。
另外,被告人徐巧巧按照领导指示参与销毁应当保存的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会计凭证、情节严重。至案发兴麟公司未退还购房客户资金共计3873余万元,德邦公司未退还购房客户资金共计4396余万元。
据了解,庭审现场共有240多人参加旁听,庭审预计持续两天,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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