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下午,针对“东莞寮步镇政府连续两天在党报刊登声明,指责东莞市第一法院罔顾事实拟拍卖土地一事”,东莞市委宣传部转发东莞市政府新闻办回复称,寮步镇政府刊发声明是因为认为该拍卖公告未详细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现状,不说清即拍卖可能引发新的纠纷。鉴于该声明中有失当言辞,寮步镇政府已主动向东莞市第一法院道歉,并责成寮步工业发展总公司在法律框架范围内与案件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
东莞市新闻办还转述东莞市第一法院的回应称:“法院的公正司法活动,不容任何机关和个人非法干涉,法院将严格依法做好相关执行活动。”
12月14日和15日,针对东莞市第一法院拟于2015年12月30日下午15时拍卖标的名称为“位于寮步镇塘边管理区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B栋建筑物”一事,寮步镇政府分别在《东莞日报》刊登声明,称东莞市第一法院拟拍卖的地块属于国有划拨用地,并非被执行人东莞市寮步工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寮步公司”)的财产,所拍卖地上之建筑物亦存在权属不清问题,“法院罔顾事实,罔顾该镇异议,一意孤行强行拍卖土地,因此产生不能过户或不能转让的风险与损失,全部由受让人承担”。
在声明的最后,寮步镇政府还表示,该地块尚欠各项费用四千余万元,买受人必须交纳上述费用。同时,买受人在竞买土地后,必须支付公粮补金、工人管理费等费用,否则该地块所属塘边村村民可能维权。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寮步公司成立于1986年,注册属性为集体经济所有制,是寮步镇政府下属集体企业。
澎湃新闻通过相关法律文书了解到,这次事件的起因可追溯至二十几年前的一场借贷纠纷。1989年,寮步公司和香港广发公司合资成立东莞市富兴整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公司”)。1991年,富兴公司向广发银行贷款400万港元,逾期未还。广发银行多次催款无果后,将债转让给东莞市新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水公司”)。
2014年3月,新水公司向东莞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富兴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并申请追加寮步公司为被执行人。东莞第一法院判定富兴公司偿付新水公司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查实富兴公司无车辆、无房产信息,银行账户余额不足200港元,已无财产可执行。此外,富兴公司有5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未缴足,而寮步公司作为股东未缴足出资。因此法院认为,寮步公司作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在出资不实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追加寮步公司为富兴公司欠款案的被执行人。
随后,寮步公司就被追加为执行人的裁定向东莞市第一法院申请复议,但被驳回,再向东莞中院申请复议,又被驳回。
2014年10月12号,新水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东莞市第一法院遂将寮步公司名下财产评估并拟公开拍卖。2015年12月12日,东莞市第一法院在《东莞日报》刊登拍卖公告,于是就发生寮步镇政府连续两天刊登声明,指责法院罔顾事实拍卖一事。
《东莞日报》上的声明。
澎湃新闻注意到,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以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寮步公司于2014年被东莞中院公开曝光,并纳入被执行人限高消费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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