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讯
12月2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受国务院委托就《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简称“草案”)作出说明。肖钢表示,草案规定了三方面内容,包括授权事项、实施期限以及相关配套要求。
肖钢表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也是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实施的重要任务。李克强总理对此高度重视,强调要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积极培育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引导更多资金投入实体经济。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相比,注册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注册核准,报证监会注册生效;股票发行时机、规模、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自主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监管部门重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处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肖钢指出,现行股票发行实施的核准制度,是由证券法确立的。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为此,证监会在与有关方面沟通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提请启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程序的请示》,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调整实施证券法有关规定,解决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律依据问题。国务院法制办经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全国人大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证监会反复研究,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5次常委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