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张某等人在上杭县古田镇某村祠堂投票点进行村两委选举投票,得知另一投票点发生冲突后,便迁怒于在祠堂选举投票点维持秩序的古田派出所民警林某等人,不仅不听从林某的劝说,还对林某进行威胁、谩骂。在林某驾驶警车离开被停放的皮卡车挡住之时,张某等人又上前围住警车,拍打警车并威胁谩骂民警,张某更是持起路边木棍捅警车驾驶座上的林某,致其头部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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