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发生车祸,谁的责任?
澎湃新闻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上海市民陈先生受邀参加试驾活动。试驾过程中发生车祸,致车上一名销售人员受伤,陈先生为此共赔偿该销售人员219308元。
陈先生认为,车辆发生事故是因为陪驾人员突然发出指示,且经销商未按规程将车辆性能及行驶路线等必要信息告知原告,未按规定保全险等,存在相应的过错。陈先生一纸诉状将东昌汽车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其经济损失。
2015年12月21日,该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试驾车辆没购买全险
原告陈先生诉称,2013年10月26日,他受邀参加被告上海东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试驾活动,后者系通用别克汽车授权的经销商。到店后,被告要求其签署一份《试驾协议》。当原告提出要查阅该协议内容时,被告销售以试驾车辆已到位,后续还有其他顾客等待试驾为由催促原告尽快签字,并告知原告试驾前都必须签订该协议,否则不能试驾等多种理由,催使原告在只来得及核对个人信息的情况下签了字。
在试驾过程中,原告依照被告陪驾人员的突然指示从浦东新区的花木路向玉兰路急转,撞击他车,致本车上一名东昌汽车的销售人员陆某受伤,陈先生为此共赔偿该销售人员219308元。对于案件事实,原告认为,本次事故不同于交通事故,还包括了被告对消费者进行介绍,告知车辆基本情况,车辆具有的风险及试驾后的反馈与跟进,车辆、人员管理及人员教育培训。
原告称,原告到被告处后,其销售人员从未告知车辆状况与试驾路线,及车辆是否经过完备检测、投保情况。关于车辆投保情况,被告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仅仅属于上海市最低投保程度。被告是通用别克汽车授权的销售商,其试乘试驾手册中载明试乘试驾车应按照规定上牌,投保全险等,包括交强险、商业险、车上人员险等。被告未投保完全,不符合该手册要求。
“作为一辆提供用于消费者试乘试驾车辆,车辆上必然乘坐多人。但该车辆没有按照规定购买全险,对车上人员没有保障。对于这种明知而不作为的行为,证明了被告对安全保障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漠视。”原告称。
被告工作人员曾到原告单位吵闹
原告还表示,整个事故涉及3部车辆,共9人。但其他8人均未受伤,仅被告销售人员陆某一人受伤,因为陆某没有佩戴安全带,是对安全的忽视,体现被告培训缺失。
对于警方认定事故原因在于原告操作不当,原告认为并不妥当,他表示,事实是原告在驾驶时,完全根据被告陪驾人员指挥进行。“原告坐上驾驶位,曾对陪驾人员表示路况不熟悉,希望多多提醒,该人员称按照其指挥行驶即可。驾驶中,每逢在路口时,陪驾人员都提醒需要转弯,并且在之前两个事故多发路段,原告均在陪驾人员指示下顺利通过。后来陪驾人员表示原告驾驶技术不错,就低头做自己事情。”原告说,后来在事发路段,他本准备匀减速停在路口,但陪驾人员突然提醒说要转弯,原告根据其提示急转弯,造成了碰撞事故,“本次事故根本原因是作为指挥引导的陪驾人员,一心多用导致。”
原告还认为,其与被告所签署的《试驾协议》是一份不与消费者协商的单方面格式条款,完全免除、排除被告作为经营获利者的责任,将所有责任一概推由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承担。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9308元。另外,双方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被告的工作人员到原告供职的单位进行吵闹,对原告的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导致原告下放基层,故原告还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双方已自愿形成民事调解书
被告则辩称,原告本案诉请的经济赔偿金219308元,系原告在前一个交通事故案件中自愿且应当赔偿给伤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当时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由原告赔偿交通事故的伤者219308元,本案原、被告作为当事人就此事别无其他争议。故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不应当再提起本案诉讼。民事调解书是根据双方自愿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推翻情形。
被告也表示,其在试驾过程中提供了合格车辆并检查了原告的驾驶证,并配备专人先驾驶试驾车辆沿试驾路线行驶一圈后再由原告进行试驾,被告已经履行了自身应尽的义务。原告作为持有有效驾照且驾龄长达四年的驾驶人员,对于基本的车辆安全操作及交通法规是明知的,被告作为汽车销售方,并非驾校,已经为原告提供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完全系原告自身操作不当导致。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对于原告提出的通用别克汽车试乘手册,被告回应称,从该证据取得合法性角度,被告表示有异议,称该手册标明为机密,且该手册并非原告事发时的手册,该手册注明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车辆上路前应投保交强险,被告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法律并无规定试驾车辆应投保全险,且全险定义未明确。
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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