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薛望 通讯员 王珊)男子聚餐时饮用白酒,餐后骑摩托离开,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男子家人将共同饮酒者告上法庭,组织饭局者最后赔偿4万余元。
6月4日,在泾阳县一工地包活的李某组织饭局,包括谭某在内的10多个人应邀参加。期间,李某与谭某饮用了由李某带来的自家酿造的白酒。聚餐结束后,谭某驾驶摩托离开,行至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泾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谭某系酒后驾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随后,谭某家人将当日饭局上共同饮酒的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酒精会导致人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其自身存在违法行为,对其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却放任其酒后驾车,具有一定的过错。共同饮酒人应当通过积极的行为来避免酒后驾车遭受伤害,而其并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对谭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组织召集者应负有比参加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责任。合议庭依据各自责任认为,召集者应承担8%的责任,赔偿死者谭某家属4万余元,参加者应承担2%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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