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某,今年27岁,系浙江省三门县人。2008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14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三门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2月22日刑满释放。
2015年8月1日因在漳平城区盗窃一部手机,被漳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柯某某第四次刑满释放半年内,又干起了“老本行”,之前曾4次接受过狱中教育,但是这都没有让他意识到要改过自新。
2015年8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柯某某窜至漳平市医院四楼妇产科,趁护士更衣室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放在更衣室柜子内的蓝色手提包内的现金2535元偷走并逃离现场。后被害人陈某、何某等人在漳平市医院一楼大门口处将被告人柯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裤子口袋内查获现金2535元。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柯某某带至桂林派出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曾因盗窃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5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柯某某是累犯、当庭认罪、且赃款已返还被害人的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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