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被指“赌坛先锋”,汪峰诉“内地第一狗仔”卓伟及上海报业集团《新闻晨报》等名誉侵权案,今天上午在朝阳法院宣判,汪峰败诉。
因认为“赌坛”并不意味法律意义上的否定评价,“先锋”虽夸大但并非侮辱或诽谤,法院裁定驳回汪峰诉求,而针对上海报业集团《新闻晨报》关于汪峰涉毒的评论文章,法院认为,文章有弘扬社会正气的愿望,是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一种行为。
汪峰提起的是两起诉讼,分别将被誉“内地第一狗仔”的娱乐记者韩炳江(笔名“卓伟”)和上海报业集团、郁潇亮、新浪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共计400万。
2015年4月20日,韩炳江在其新浪微博发布的题为“章子怡汪峰领证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文章,并评论“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汪峰认为“赌坛先锋”是对其侮辱诽谤,名誉受损。
经审理,法院认为,“赌坛”一词语意指从事特定社会行为的社会群体,因此,该“赌”字更应理解为对特定社会行为的客观描述,而非对行为法律性质的判断,韩炳江使用“赌坛”一词并不意味着给予汪峰法律意义上的否定评价。“先锋”一词更近于一种修辞上的表达,虽有一定夸大成分,但本身并无侮辱或诽谤内容。综上,韩炳江使用“赌坛先锋”一词难以认定构成对汪峰的侮辱或诽谤。
此外,关于《新闻晨报》发表的涉诉文章,法院认为,总体而言是一篇评论文章,该评论所基于的事实主要是汪峰所参加比赛(江苏扑克锦标赛)的后续赛事经公安部门调查因涉嫌赌博而被叫停。该事实本身并非虚构。涉诉文章根据上述事实通过归纳、推理甚至演绎的方式表达观点、提出意见或得出结论,符合评论文章的一般特点。该文章配图,是以艺术创作的手法表达自己的观点。涉诉文章虽然措辞激烈尖锐,但其所基于的事实大体真实,所作评论基本属于个人观点表达,其言辞并未达到侮辱或诽谤的程度,且该文章和配图所评论的行为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文章亦有弘扬社会正气的愿望,因此,涉诉文章并未超出公正评论的范畴,而是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一种行为,难以认定构成对汪峰名誉权的侵害。
同时,法院指出,汪峰系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音乐人,属公众人物范畴,其理应对社会评论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韩炳江及《新闻晨报》的评论虽有些尖锐,但韩炳江评论并非无中生有,《新闻晨报》的评论系基于公开传播的事实且出于社会公共目的发表,均未超过损害汪峰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因此,法律不宜对此类评论加以苛刻地限制,而汪峰作为公众人物应对上述评论加以容忍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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