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快讯(特稿记者 辰光) 头一天刚把车子保养,第二天就因为尾灯不亮被罚,南京一市民因不满处罚将交警告到法院。法制晚报(微信公众号:观海内参guanhaineican)记者刚刚获得消息,这名粗心大意的车主被判败诉。
南京车主李先生今年53岁,家住南京市高淳区,是一名老驾驶员。今年8月17日下午,李先生开车经过246省道晶桥段一红绿灯路口停车等待时,被当时正在该路段执勤的交警拦下,交警告知李先生其右后刹车灯不亮,属违法行为。当即便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李先生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决定予以200元罚款。这一份《处罚决定书》指出,李先生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07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十七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作出后,李先生因不服处罚决定,向交警部门申请复议。随后,复议结果维持交警的处罚决定。李先生不服行政复议结果,近日又向溧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撤销作出的复议决定。
法制晚报(微信公众号:观海内参guanhaineican)记者获悉,案子到了法院,双方针对争议焦点,当庭展开辩论。李先生说,车子前一天做过保养,自己当时也仔细检查过,没发现任何问题。“谁会在省道上突然停车去检查车灯亮不亮,灯肯定是突然的故障。”李先生表示,当时交警告知自己违法时,他当时也向其解释了车子做过维保,并不知道车灯不亮。没想到李先生的解释没有用,交警还是开了罚单。面对交警开的罚单,李先生拒绝签字,他觉得自己太冤了。
由于李先生不配合,交警将他的驾驶证、行驶证一并扣下,眼见驾照被扣,李先生只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事后,李先生一想到执勤交警的态度,就火冒三丈。“他态度差,语气太重,不签字证件就不给我。”李先生说。
对于李先生所说的交警执法态度的问题,作为被告的交警大队当庭出示了一份证据,就是当时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中清楚的记录下了机动车类型、号码、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足以证明违法行为,且双方的对话也是一清二楚,不存在李先生所说的态度差等问题。
经审理,溧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认为,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对驾驶人员处以二百元罚款。原告李先生驾驶刹车灯不亮的汽车上路,交警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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