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7岁的云南籍男子陈某,于2015年4月8日和11日,分别在温州市瓯海区瓯海中学公交站头、鹿城区神力大厦楼下,采用向挡风玻璃扔砖头、石块等方式损坏路边的奥迪、起亚、宝马三辆汽车,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2.36万元。12日凌晨,陈某无故烧毁停在鹿城区新城大道上的一辆宝马汽车车头,致车主损失65.87万元。
除私家车外,陈某还对警车“下手”。经查,陈某于9日晚上用砖块砸坏停在鹿城区车站大道上的一辆警车的四周玻璃及车顶警灯,次日凌晨又潜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特巡警大队停车场内,用石块分别砸坏两辆警车的前挡风玻璃。
连续5天砸、烧7车案引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12日,公安人员在鹿城区一处废弃民房内抓获陈某,在其身上查扣了打火机等物品。
经鉴定,陈某案发时为人格障碍,但是具备法律意义上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能力。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案发时为人格障碍,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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