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方舟子与崔永元因为“转基因食品能不能吃”的问题引发微博骂战,并对簿公堂,互相指责对方的侮辱、诽谤言论。一审法院判定两人都构成侵权,判决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并互赔损失4.5万元。两人不服,均提起上诉。昨天,市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双方均否认侵权
昨天上午,该案在市一中院进行宣判,方舟子和崔永元未到庭,均委托代理人出席。
方舟子一方认为崔永元的微博言论显然全部构成侵权,网络用语的不规范不能成为其用语侵权的抗辩理由。方舟子的言论均有事实依据,即使用词不当也是对崔永元侵权在先的合理回击,不构成对崔永元的名誉侵权。同时,一审没有公平公正适用法律原则,判决赔偿的数额也过低。
崔永元一方则认为其所有涉案微博均有事实依据和证据佐证,而方舟子的不当言论却没有任何依据,一审法院未能公平地适用法律原则,且方舟子本人社会评价不高,崔永元所采用的言词也都是网络用语,不会造成方舟子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崔永元的微博均不构成名誉侵权。
两人上诉被驳回
市一中院认为,崔永元的微博使用了“流氓肘子”“人渣”等有明显人格侮辱性的言论已经脱离了基于公共利益进行质疑、驳斥不同观点的范畴,应认定构成侵权。其使用的侮辱性词语逾越了网络用语的合理边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方舟子的部分微博使用了“诽谤成瘾”“疯狗”等对崔永元恶意侮辱的词语,言论本身偏离了质疑批评性言论的轨道,因此亦应认定构成侵权。因此,双方上诉认为所发微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市一中院认为,综观本案纠纷的背景及双方涉案微博的具体内容,原审判决对双方的侵权微博作出具体认定,掌握的裁判尺度是适当的。据此,判决驳回了方舟子、崔永元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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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与方舟子微博论战
2013年9月,有媒体刊发《方舟子:应创造条件让国人天天吃转基因食品》的报道。崔永元认为,此内容存在可商榷性。于是,崔、方二人通过微博开展多轮辩论,辩论逐渐升级为骂战,出现“骗子”“流氓”“疯狗”等字眼,甚至牵扯上对方父母。
2014年1月,方舟子告崔永元名誉侵权在海淀法院立案。审理过程中,崔永元以方舟子的微博亦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提起反诉。
今年6月25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两人微博言论都构成了侵权,两人均需自删侵权微博、互相赔礼道歉、互相赔偿对方4.5万元。
一审判决后,崔永元、方舟子均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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