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在不具备危险物品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先后29次将700余吨废盐酸液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倾倒在长江边居民点附近水沟,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陈某、曾某林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没收犯罪所得赃款。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陈某与曾某(另案处理)共同与重庆某公司达成运输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盐酸液的口头协议,约定陈某每从公司拉走一吨废盐酸液,公司便支付110元(含发票税费),由曾某负责找发票,曾某每吨提成25元后支付陈某85元。2013年3月16日至2013年4月6日期间,陈某驾驶罐车先后12次从该公司装载310余吨废盐酸液,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将其倾倒在长江边的小拱桥下或公司附近。
其后,陈某将罐车卖给曾某林,由曾某林更换车牌后使用。2013年7月,陈某、曾某向该公司采购部代理主管联系处理废盐酸液,并商定以每吨110元的价格由曾某林到该公司运输,二人从中提成45元。2014年2月28日至3月21日期间,曾某林驾驶罐车先后17次到该公司装载430余吨废盐酸液并倾倒在某居民点附近水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曾某林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退出犯罪所得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李信梅邹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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