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机制将约束每一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失信的成本将急剧增加。
日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22家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动约束和惩戒,有效发挥多项措施“组合拳”的威力。
《备忘录》共6个部分,明确了联合惩戒的对象、惩戒措施、法律依据和实施部门,规定了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结果的反馈机制,具有惩戒范围广泛,法律依据充分,惩戒措施有效等特点。
从联合惩戒的对象看,包括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的交易各方,以及这些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责任主体。《备忘录》中还专门明确提出,惩戒对象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主。
同时,对于公众性与上市公司相似的公众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拟上市公司等,参照关于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办理。
从惩戒措施看,《备忘录》围绕融资、投资、股权激励、日常经营等商事活动,规定了16项惩戒措施,使得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成本直线上升,以达到“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目的。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备忘录》实施后,22家单位通过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动约束和惩戒,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联合约束等手段,有效发挥多项措施“组合拳”的威力,实现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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