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陕西咸阳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图片来自网络
12月29日上午,陕西西安碑林法院对造成35人死亡的陕西“5· 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公开宣判,3名运管人员被判滥用职权罪。
判决书显示,原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队长韩小锋,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运政管理员孙小军、张刚,分贝获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4月20日, “陕B23938”大客车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营运,被告人韩小锋等人未按法律规定作出责令违法车辆停滞营运的决定并采取相关暂扣措施,又未向任何主管部领导汇报或进行集体讨论,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对该大客车仅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后即放行,放纵该车继续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5月15日,该大客车在赴淳化县仲山生态公园旅游返程途中坠崖,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1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3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及恶劣的社会影响。
得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小锋、张刚又联系他人补充制作了虚假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包括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案件处理意见书、立案审批表,虚构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与分期缴纳罚款申请,隐瞒了违法处理“陕B 23938”大客车的事实。
经国务院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执法不规范,下属稽查三中队执法人员随意降低处罚标准、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等行为系事故间接原因之一。
碑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小锋、孙小军、张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均成立。
判决书还显示,对于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碑林法院审理后认为,“5.15”事故属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应当认定三被告人滥用职权之行为已造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之后果,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畸轻,故依法不予采纳。
此外,“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还透露,事故发生后,包括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袁武辉、车辆驾驶人王钢等20人被移送司法机关,铜川市副市长张惠荣等34名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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