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阿婆与被告冯某是母子关系(系原告的次子),自冯某的父亲过世后,冯某夫妻便与黄阿婆一同居住生活以便照顾,但遗憾的是婆媳之间相处不甚融洽,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久而久之,冯某觉得两边难做,便搬离母亲家,与妻子另觅房子居住。
2014年7月的一天,黄阿婆拿存折到银行取钱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存折无存款并已销户,黄阿婆气急之下大骂儿子不肖,竟连自己和亡夫辛苦攒下的“棺材本”都偷偷取走,但其儿子冯某却矢口否认偷取了母亲的存款,黄阿婆因此起诉冯某。
庭审中,被告冯某辩称未擅自支取原告一分钱,不同意退回任何款项。黄阿婆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分别到A、B、C三家银行对原告名下从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的银行存款支取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经法院调查核实, A银行没有原告活期账户,无法体现支出情况;B银行显示2013年1月14日取款34400元,没有客户的签名,只按捺右手食指指模;C银行回复: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共支取了4笔存款,总金额为63000元,客户均签署黄阿婆的名字。质证过程中,原告称不记得B银行支取情况,但C银行的四笔款项决不是原告本人支取,所谓签名系被告代签,因为原告根本不会写字。被告则认为C银行的四笔款是其与原告一起支取的,客户姓名是其代签,但回家后便把钱拿回给原告了。
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本案被告以原告的名义擅自支取原告在C银行的存款共计63000元,其辩称已交回款给原告,因被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已交付款项给原告的事实,亦无法举证证明其保有该笔款项的合法依据,故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占有该笔款项,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造成原告损失,依法应返还给原告。至于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在其他银行支取的存款,因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判决被告应返还不当得利63000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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