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法院宣布一审判决后,孙浩杰未当庭提出上诉。陈永良 图
案件回顾
2015年3月11日17时26分许
闵行区吴中路虹许路路口处,驾驶红色宝马车的司机孙浩杰不听交警茆盛泉劝阻,强行在路口转弯,并将民警茆盛泉拖行近十米。茆盛泉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
2015年3月23日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驾车拖行执法交警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孙浩杰批准逮捕。
2015年8月19日 交警被拖行致死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孙浩杰当庭翻供,法院未当庭就本案作出判决。
2015年12月29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浩杰驾驶宝马车拖拽交警致死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浩杰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早报记者 胡宝秀 通讯员 刘皓
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今年3月“宝马车主拖拽交警致死”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浩杰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牺牲交警已被授予烈士称号。
停车越线不服交警纠正
2015年3月11日17时25分左右,孙浩杰驾驶一部红色宝马X3越野车,沿上海市吴中路直行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虹许路路口时,因超越停车线被在该路口执勤的交通警察茆盛泉纠正。
后孙浩杰又从直行车道径直行驶至左转弯至虹许路的待转区,茆盛泉再次上前指出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并指挥其直行。
孙浩杰不服从茆盛泉要求其直行的现场指令,启动车辆强行左转,在明知茆盛泉在其车辆驾驶室左侧伸手阻止其违法行为,并已抓住其驾驶室车窗框的情况下,为逃避处罚,仍持续加速左转,致被害人茆盛泉被拖拽、甩出而摔倒在地,并因头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22时45分死亡。
曾当庭翻供否认关键事实
被告人孙浩杰,上海籍人,现年32岁,曾任上海潮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今年8月19日,该案在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当日庭审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被告人孙浩杰涉嫌故意伤害他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孙浩杰当庭表示,对公诉人认定的犯罪事实表示异议,并且也不认同被起诉的罪名,否认自己故意伤害的动机,坚称事发时没有注意到交警在车边,所以才开车离开,引发了事故。
孙浩杰在庭审时称,自己有10年驾龄,也常走这条路,在交通高峰期,经常选择从最左侧的直行车道左转,事发当时交通繁忙,既然自己已经表达了左转请求,也处在左转的待转区内,那么执勤交警于情于理应该让他左转。
当日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认为,虽然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孙浩杰构成自首,但孙浩杰庭审中翻供,并且直到当日庭审结束仍不承认关键事实,所以不构成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不予认定其自首情节。
宣判后未当庭提出上诉
昨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浩杰驾驶宝马车拖拽交警致死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孙浩杰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浩杰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孙浩杰拒不服从作为交通警察的被害人茆盛泉的现场指挥,明知被害人正在制止其违法行为仍驾车强行加速左转,以暴力方式抗拒执法,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孙作案后尚能主动投案,且系初犯,在对其量刑时亦可酌情予以考量。据此,上海一中院一审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宣判后,孙浩杰未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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