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都在身上,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说起4个月前的遭遇,郭志忠气不打一处来。“这几个月我每天往返于银行、公安局、法院,还得和讨债人解释,好不容易拿到了判决书,可钱还是拿不到手。”31日,郭志忠如是介绍自己的遭遇。
2011年6月,郭志忠在中国工商银行(下称工行)呼和浩特市明泽支行办理了储蓄存款开户业务,并开通了短信余额变动提醒业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快捷方式等均未开通。
8月17日上午9时许,郭志忠到工行金色华府支行存款,存入现金4万元,但直到下午3点仍未收到短信提示。“我到工行询问,工作人员建议我再存点钱看看有无短信,于是我再次存入39950元。”郭志忠说,他等了半小时后仍没有短信,担心手机欠费,他又绑定了另外一部手机,但还是没收到提示短信。工作人员称可能是网络故障,让他回家等待。
18日早上,郭志忠收到了消费短信:网银支出99.50元,余额70371.20元。“以前我卡里有5万多,加上昨天存的,应该有13万多,现在却只有7万元。”慌了神的郭志忠赶快来到银行,发现被盗取近六万元。
郭志忠赶紧将银行卡挂失并报警。民警告诉他责任在银行,让银行来报案。郭志忠首先来到开户行明泽支行,得到的答复是“在哪儿存款,去哪儿要钱。”郭志忠又来到金色华府支行,可得到的答复让他更为恼怒。
“银行负责人说出门后概不负责。”郭志忠说,万般无奈下,他坐在银行大厅不走,这一做法一度惊动了派出所。然而,当民警了解情况后,也离开了银行。“银行看我赖着不走,答应第二天和我去报案。”
大约一周后,郭志忠接到了工行电话,让他去营业网点配合银行联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服务中心。然而,因为刷卡已超过5个工作日,款已被转走,拦截失败。对此,郭志忠称,如果支行能够及时和上级银行反映,或许可以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拦截被盗刷款项。
郭志忠告诉记者,当他来到工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讨要说法时,办公室主任石文平告诉他,必须走诉送程序,银行才能赔付,否则无法下帐。随后,郭志忠一纸诉状将工行告上法庭。
根据新城区法院判决书梳理,2015年8月18日9点28分,郭志忠收到消费支出99.50元的短信提示。10点10分,他到工行金色华府支行进行查证,银行查询结果为郭志忠存入79950元后,近6万元存款“消失”。后银行打出明细表明:郭志忠的账户先后通过网上银行、POS机交易、中间业务后台方式等途径消费支出人民币共计59913元。19日,网上银行退款到郭志忠账户296元,郭志忠被盗刷存款实际损失为59617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资金的所有权即归属于银行,储户享有依储蓄合同向银行主张本息的债权。犯罪分子盗刷现金后,追赃所得资金款所有权应归属于银行,郭志忠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向工行营业部主张债权合理。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营业部判决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郭志忠人民币5961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然而,判决书下达近半个月,郭志忠仍未拿到赔偿款。“银行说还要上诉,还得继续等。”
“我的钱存在银行无故丢失,银行不但没有表示歉意,还互相推诿,逃避责任。作为普通老百姓,十几万不是小数目,我真的等不起。”郭志忠说,他卡里的13万元钱是用来还款的,由于被盗刷近6万元,剩下的7万元他一直不敢动。“我为了还款,从9月份开始,我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万,每月利息就是8000元,我实在承受不起。”
31日,记者来到工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办公室主任石文平表示,一审判决后,银行按照代理律师的意见,向呼和浩特中院提出上诉。“由于案件并没有侦破,无法判定是银行的责任还是储户的责任,只能走法律途径。鉴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我们让双方律师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将二审时间、判决时间提前,争取短时间内赔付。”
对于此事,中新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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