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晚报》12月31日报道,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时,被告郭笛(化名)因认为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十分气愤而在庭审中吃下证据。法院依法拘留被告人10天、并处罚款1000元。
据了解,被告郭笛是新密市超化镇人,因其所居住的房屋被当地煤矿压塌,2015年4月4日,郭笛和其他两人便委托张强出面协调房屋赔偿事宜,并给张强出具了委托书一份,后双方因代理费用问题发生纠纷,张强诉至法院。
庭审时,在对证据质证的过程中,被告郭笛突然将张强提交法庭的唯一证据原件(其为张强出具的委托书)撕碎并吞入口中咽下,经法院工作人员批评教育,郭笛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解释说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听了张强的陈述,感觉与事实不符,太过气愤,失去理智做出了不当之举,现在很后悔,不该那么冲动。据法官介绍,郭笛的行为属于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其依法应当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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