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10时许,陈某宇在家中向其父亲陈某兵讨要钱款遭拒,之后仍继续讨要,并一路跟随陈某兵至村口公路处。
无奈之下,陈某兵从裤袋中取出一叠钱款,欲拿100元打发儿子,不想手中的3400元不慎掉落地上。陈某宇见状,迅速捡走该款并逃跑,陈某兵追赶未果。
之后,陈某宇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及生活花销。2015年8月,陈某宇在霞浦县松港街道某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宇有犯罪前科,酌予从重处罚。陈某宇为吸毒而实施犯罪活动,酌予从重处罚。陈某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陈某宇抢夺的是其近亲属的财物,酌予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根据本案陈某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该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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