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院披露的信息,原告周杰伦诉称,2015年6月4日,原告发现北京人和书画院在其名为“微秀生活”的微信公众号登载了一篇名为“打到日本汉奸周杰伦,他是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吧。天会收你的”文章,内容称周杰伦否认自己是中国人是台湾人,以及祖父祖母曾经都是日本人这样捏造的事实,更出现了“日本汉奸”、“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一坨屎”以及“贼眉鼠眼”等恶毒词语。
原告认为,整篇文章充斥对周杰伦的恶意中伤和侮辱,捏造事实丑化其人格,给其名誉和身心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原告要求,被告北京人和书画院删除诋毁、侮辱周杰伦的不实微信信息,停止侵害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在公共媒体向周杰伦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法相关解释更具体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庭上,周杰伦代理人表示,涉诉文章对周杰伦同时构成侮辱和诽谤,其中“周杰伦说自己是日本人的后裔”、“只为四川捐款5万”及文中与记者对答的内容,均为捏造,而其他用语则有侮辱性。法官询问是否涉及宣扬隐私,代理人表示:“都是假的,没有隐私。”
法官还要求原告方当庭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索涉及侵权的文章,但原告发现文章已搜不到,疑似下线。
闭庭前法官宣布,由于被告方没有到庭,无法主持调解工作,原告则表示仍然坚持诉讼请求。当庭没有宣判。page
作者:刘茸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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