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的90后男子杨某绰号叫“白狼”,他因“心情不好想要打人”,邀约另外7人,在丽江市古城区随意寻找目标打人出气。在不同地点殴打多人,致1人死亡3人受伤。丽江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死刑。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杨某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显示,已核准杨某死刑。
心情不好随意打人出气
杨某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中认定:2013年5月8日凌晨2时许,杨某以心情不好想要打人为由,邀约另外7人,乘坐一辆面包车,在丽江市古城区随意寻找路人实施殴打。杨某带领上述人员在丽江市古城区寨后下村一酒店附近,殴打被害人王某,把王某殴打成轻伤;后又在寨后下村牌坊一店门前殴打无辜群众王某;在民主路与金甲路交叉口殴打两男子,并继续寻找加害目标。当日凌晨3时许,杨某等人在古城区一小区西门旁路口,遇见和某,杨某称看和某不顺眼,即率先下车持棒球棍击打和某头部,将和某打倒在地。其他7名嫌疑人和杨某一起继续围殴和某,致和某严重颅脑损伤。5月10日,和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时年34岁。杨某等人还在民主路将两名受害人打成轻伤。
2013年6月14日,杨某逮捕。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丽江市中院审理该案。2014年4月14日,丽江市中院做出判决: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杨某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经审理后,同年10月27日做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白狼”是“四进宫”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杨某无端带领多人在公共场所肆意殴打无辜群众,造成1死3轻伤的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杨某绰号“白狼”,男,1991年7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初中文化,农民。在此案之前,杨某已是“三进宫”人员,2008年至2013年期间,分别因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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