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场表现来看,《证券日报》记者发现,虽然康达尔在大盘走势低迷时期逆势于1月5日和1月6日出现两次涨停,但在大盘连续出现“熔断”后,康达尔的股价也开始于1月7日、1月8日、1月11日和1月12日连续下跌。截至1月12日当天,康达尔的股价跌至30.80元/股的价格。而该价格已经低于京基集团与林志等人签署的33元/股的协议转让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康达尔实际控制人华超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1.24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66%,而京基集团、林志、王东河作为一致行动人将持有康达尔股份1.15亿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已达29.68%。两者持有康达尔的股份只差2个百分点。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京基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肯定对公司大股东构成威胁。而公司第二大股东可以提出其目前公告出来的各项议案,包括提出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康达尔大股东与二股东的股权之争目前已经上升到对簿公堂的程度,双方互相指责对方违规,并表示向法院起诉。至于该股权之争最后谁将胜出,还需等待法院的最后判决。
京基三递资料遭拒
康达尔称真实性无法确认
康达尔的此次股权之争被市场所关注的时间是起于今年元旦期间,深交所发出的首份关注函,询问的关键是康达尔为何不披露林志与京基集团的股权转让及权益变动,京基集团又自行联系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
对于此事,京基集团将自行联络信息披露媒体的行为解释为“为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无奈之举。
京基集团在公告中表示,其在2015年12月30日将股份转让的书面通知、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备查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康达尔,并要求康达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且,京基集团于2015年12月30日、31日多次派员到康达尔办公地址送达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原件,但康达尔均拒绝接收。
对于未能披露京基集团上交的信息披露文件,康达尔也有自己的原因。康达尔表示,“公司不存在京基集团所指责恶意拒不配合其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据了解,康达尔曾于2015年12月30日11:41收到落款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刘静发送的题为《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通知》及《股份转让协议公证书》的邮件,该邮件要求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解释没有公告的原因为,“该邮件附件是名为《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通知》、《股份转让协议公证书》两份文件的电子版,没有可供对外公告的《详式权益变动书》。邮件以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此后,康达尔又于2015年12月30日17时15分收到了自称是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代表的人员将中午邮件所附的《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通知》、《股份转让协议公证书》的原件送达公司,但依然没有提供可用于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书》正式书面文本。
康达尔解释称,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对方来人,请按照之前京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的要求于2015年12月31日将签字盖章的《详式权益变动书》正式书面文本送达,届时公司安排专人进行签收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京基集团第三次递交材料是2015年12月31日。康达尔称,公司收到落款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刘静于12月30日18时35分所送发的题为《协议转让-发送上市公司的全套文件》的邮件,邮件附件为《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通知》电子扫描件、《股份转让协议》复印件的电子扫描件、《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WORD版、《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版的电子扫描件,《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备查文件共五份文件。
同时,康达尔于2015年12月31日11点左右收到发件人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快递,快递包裹单上注明内含有《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通知》、《股份转让协议公证书》签字盖章件。
对于此次康达尔拒绝披露的原因,公司解释称,2015年12月31日9:30和11:00自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代表的人士来公司送达材料,但因无法核实对方真实身份,且对方送达材料不包含《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正式书面文本,所提交资料不满足信息披露要求,公司依然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避免造成既成事实的误解,公司没有签收相关文件。
那么,在不能确认和保证披露文件真实性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是否该对股东上交的披露文件不予披露呢?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康达尔要及时核实真伪。如果事情重大但格式不完备,要及时披露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影响的核心事实。”
虽然康达尔没有及时核对京基集团上交的信息披露文件使得京基集团将该信息自行联系媒体进行披露。但是,杨兆全律师并不赞成这一行为。
“股东不能擅自联系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有选择性地上网披露相关材料。否则属于违规披露,也可能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如果造成股价波动并且从中获利,也会构成操纵股价。”杨兆全律师如是说。
二股东布局“上位”
大股东持保留意见
康达尔在质疑京基集团涉嫌内幕交易的同时也向监管部门举报了京基集团。同时,康达尔还表示,对不久前林志等人与京基集团的股份转让持“保留意见”。
1月6日,康达尔发布股东权益变动公告称,依据公司股东京基集团、林志、王东河发布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稿)》显示,2015年12月29日公司股东林志、陈浩南、凌建兴、刘彬彬、谭帝土、邱洞明、赵标就、温敏、杨开金、陈木兰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股票账户名下的共计6358.24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27%)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京基集团。
虽然公司称,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过,杨兆全律师认为,京基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肯定对公司大股东构成威胁。
据公司2016年1月8日的简式权益变动公告可见,本次权益变动变动后,林志、京基集团及王东河合计持有康达尔股份1.16亿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29.68%。
有报道质疑,林志及其操控买入康达尔股票的13个账户,背后的实际操掌控者均为京基集团。若如此,京基集团将涉及内幕交易和信披违规。该报道称,市场有传言称,林志实际上曾为京基集团董事长陈华的司机,而其余12人也多为京基集团内部中低层员工。
对此,京基集团公开回应称,2015年8月31日前,林志及其控制的13个账户买入康达尔股票与京基集团无关。
同时,京基集团对于“除林志以外,其余12人均为京基集团旗下中低层员工”的质疑解释称,“其中2人是京基集团员工,据林志反映,上述员工与林志很早就认识,是很好的朋友”。
事实上,对于林志及其控制的13个账户买入康达尔股票一事。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道:“他们在签订协议之前,由于账户中部分员工级别较低,不能直接构成一致行动人。京基集团如果合法披露信息,其收购行为就属于合法,其持有的股权有效。”
对此,京基集团公开表示,与京基集团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已经进行了披露,其余股东购买康达尔股票与京基集团无关。
康达尔寄望法院判决
在股权转让后,京基集团实际持有康达尔26.05%股权,加上林志(通过3个账户控制)合计持有康达尔29.68%的股权。
京基集团表示,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股东,可能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提出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第二大股东可以提出上述要求各项议案,包括提出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如果第二大股东提出换人要求,需要在股东会上通过,才能实现董事、独立董事的更换。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由公司董事会或者总裁在职权范围内决定。
面对京基集团的步步紧逼,康达尔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康达尔方面表示,京基披露的权益变动书在发布前未获得上市公司授权和认可;其次,康达尔董事会对该权益变动书中的真实性持保留意见。
据了解,2015年12月29日,京基集团通过协议受让方式,将林志控制的10个账户所持康达尔16.27%的股权,以每股33元的价格收入囊中,转让总额为20.98亿元。同时,2015年12月份,京基集团买入康达尔1930万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4.94%。
康达尔认为,京基集团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的敏感期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属于内幕交易。
康达尔公告称,广东高院已受理公司诉林志、京基集团、王东河等人违法增持公司股票一案。康达尔认为京基集团与林志相互串通,非法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涉嫌操纵股价,请求法院判令冻结上述举牌人表决权,同时减持至持股5%以下并上缴至少5亿元违法收益等。
对此,有康达尔内部人士公开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已有法院判决的先例,这让我们看到了希望,目前来看,我们胜算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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