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是昆明某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5月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某受公司指派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载王某、李某明、刘某、司某等30名来自北京、天津、山西等10省市的游客和1名导游由昆明沿昆磨高速公路驶往景洪旅游。当日16时许,行至昆磨高速公路K177+300米处(下行线马鹿箐隧道内)时,被告人李某超过限速最高时速行驶(该路段限速60km/h,该车侧翻前瞬间的车速约为82km/h),在超越前面同向慢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时向右侧翻并向前滑行70.40米,造成乘客王某、李某明、刘某重伤,被告人李某和乘客司某轻伤,杨某、杨某等27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及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玉溪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在隧道弯道内超车,导致发生3人重伤、2人轻伤和27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施救措施,依法对其从轻处,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李某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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