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某贸易有限公司系一家外国法人独资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某、董事廖某,均为美国公民。该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公司经营场所为向他人租赁厂房。由于资金运作困难,该公司于2013年12月初停业,后众多债权人陆续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嘉善法院共受理被执行人的各类执行案件72件,执行总标的近524万多元。
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付款方案,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库存材料等资产委托评估,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得款446980元,但拍卖资产所得款项在扣除工人工资及其他优先支付费用后,远不足清偿剩余债务。
2014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之一的海盐某厂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资本出缴义务为由,向法院提交了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简某、董事廖某离境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于2014年6月5日依法作出限制出境执行裁定书,并向两名案件当事人简某、廖某进行送达。
2014年7月9日,简某、廖某对限制出境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当月17日,法院听证后驳回异议人简某、廖某的执行异议。后简某、廖某又向嘉兴中院提出复议也被驳回。但复议被驳回后,简某、廖某继续以身体疾病需要回美国治疗,及家中亲属重病需要回国探望等各种理由,要求法院解除对他们的限制出境措施。
对此,嘉善法院始终耐心地向简某、廖某做解释工作。2015年8月初,已2年没有回家的简某、廖某开始主动联系法院,要求与各债权人协商处理在法院的所有欠款案件。
最终,简某、廖某通过自筹资金,与所有债权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履行了全部付款。嘉善法院立即作出裁定解除了简某、廖某的限制出境措施。离开法院时,廖某说:“今年终于可以回家过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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