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12月间,黄某为牟利,在福鼎市店下镇某村其责任田附近私设电网,先后非法猎捕野生蛇类、赤麂、豪猪、野猪、黄鼬等福建省省级保护野生动物123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獐1只、苍鹰1只。
据承办法官介绍,上述捕获的野生动物,除3只尖吻腹蛇、1只豪猪外,均被黄某宰杀后储存在家中五个冰柜内。
2014年12月30日,经群众举报,警方在黄某住所五个冰柜内查获上述野生动物死体冻品及活体3只尖吻腹蛇、1只豪猪和1套电网装置,并将扣押的动物活体和死体分别作放生、焚烧深埋处理。
2015年7月27日,黄某向福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违反狩猎规定,在野外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野外架设电网系非人为直接操作装置,对公共安全具有一定危害性,属禁用的狩猎方法。黄某野外架设电网猎捕各类野生动物123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黄某还野外架设电网或塑料网具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只,并予以宰杀,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对黄某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应予以数罪并罚。黄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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