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高院的案情通报,2013年11月26日,原告陆红霞向被告南通市发改委申请公开“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的立项批文”。同年11月28日,被告作出答复并提供了相关信息。陆红霞不服,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随后的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伯母张兰三人以“生活需要”为由,分别向南通市政府、南通市发改委、南通市公安局等提起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包含公开拘留所伙食标准、征地拆迁资金来源等信息。行政机关答复后,其又分别向提起39次行政复议。之后,又以答复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未注明救济途径”等,分别向南通两级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36次。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次数众多,内容包罗万象且多有重复,其不间断申请政府信息,真实目的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实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最大化。
据此,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行政裁定:裁定驳回原告陆红霞的起诉。同时表示对陆红霞今后再次向行政机关申请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向人民法院提起类似的行政诉讼,法院均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现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陆红霞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人士表示,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公民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如果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就会构成知情权的滥用。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琐碎的、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对其起诉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因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应认定构成滥用诉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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