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是为了打击证券领域违规违法行为,打击则应是为了保护股民利益,故罚款也应指向对股民“获得感”的反哺。
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2015年度稽查执法情况通报:去年全年,证监会系统对767个机构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比增长超过100%,涉及罚没款金额54亿余元,超过此前十年罚没款额总和的1.5倍。罚没额数据甫一公开,引发广泛关注和解读。
稽查执法是依法治市直观的保障。而过去一年,股市大起大落,证监会在这方面的动作也是迭出,其中就包括频繁向违规违法的法人或自然人开出罚单。据媒体此前报道,光是去年9月,证监会开出的罚单总额就已近24亿元,为2014年全年罚没规模的近5倍。
罚单密集开出,个中不乏巨额处罚,反映了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趋严的态势,而这态势是可预期的。2013年10月1日开始,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正式启动行使行政处罚权。证监会处罚权下放后,案件处理数量大增。
执法数量的增加,还与去年连续数轮密集的“证监法网”行动密切相关,该行动在组织部署、反应机制等方面,较之以往查案均有所升级。而在去年股灾前后,监管层还开展清理整顿场外配资活动、禁止大股东违规减持等措施,这促成了证监会处罚量的增加,而罚款本身也是对市场变化带来新问题的体察反思的体现。
毋庸置疑,证监会系统去年罚款“超此前十年总和1.5倍”,体现出比以往更敢办案、更肯办案的进取精神,是好事。随着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推进,监管机构的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查向事中监督、事后执法上转移是个必然趋势。证监会现在逐步加大执法力度,能更好地实现这一监管角色的历史性转变,向更为现代化的市场中立监管者迈进。
罚款目的是为了打击违规违法行为,打击后者应是为了保护股民利益。因而,罚款也应指向对股民“获得感”的反哺。这就需要执法常态化,防止运动式倾向。虽然普通投资者多爱牛憎熊,但我国市场总体成熟度和法治化在提高,证监会应当有定力,不要把执法强弱和市场形势结合太紧,而应秉持法律准绳。
另外,还要把执法力度和投资者的实惠结合起来。按照《证券法》234条规定,54亿元的罚没款进的是国库,而不是投资者的腰包。但在不成熟的股市环境下,罚款会跟着违规行为增多,受损的却总是投资者,他们未必能从违规者被罚中得到补偿。正因如此,有人建议《证券法》明确“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上缴投资者保护基金”,并让投资者保护基金承担起垫付、赔偿投资者损失之责。
这值得考虑。在“先行政处罚,再民事诉讼”的现行制度框架下,这确实可能导致违法者无力赔偿受害投资者。如果学习美国,将行政罚没款归入专设的公平基金,由该基金负责救济因他人违法行为而财务受损的投资者;并适度调剂余缺,在一些公司被曝光后陷入困境,无力赔偿时也能令受到证券欺诈之苦的投资者获得赔偿,那证监会就成了为投资者服务和筹钱的维权先锋。到那时,罚没数据公布,也会收获更多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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