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假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在地方性法规中可以删去,但如果婚假只剩下法定的3天,又让人们难以接受。如果改用一个提法,直接说“延长婚假”,这样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合理合法的。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决定,删除《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奖励”的规定。至此,全国31个省市区地方立法中,决定取消晚婚假的有广东和湖北两家,已经明确表示取消,尚待走立法程序的有北京、上海、山东三家,其余26个省市区尚未作出决定。
从目前的情况看,将来26个省市区的地方立法,取消晚婚假几乎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对此,很多人表示不解或不满,觉得虽然取消晚婚假在法理上是正确的,但也应该考虑公民福利骤减的实际情况。有关专家也提出,最好以渐进方式取消晚婚假,让人们有一个缓冲、接受的过程。
有一点是人们公认的,晚婚假确实不合法。晚婚假设立的初衷本是鼓励晚婚晚育,控制人口数量,但在国家作出了全面放开两孩的决定之后,继续鼓励晚婚晚育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不符合政策的要求。这一点,对照一下新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第十八条就知道,旧法十八条中“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规定已被删除,既然国家已经不鼓励晚婚晚育,鼓励晚婚的假期自然就没有继续存在的理由,所以,北京、上海、广东、湖北等地相继决定,取消原有的关于晚婚假的规定。
晚婚假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在地方性法规中可以删去,但如果真的让婚假只剩下法定的3天,又确实让人们难以接受。不过从法理上说,如果改用一个提法,直接说“延长婚假”,这样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合理合法的。
说延长婚假15天“合理”,因为这反映了广大公民的诉求。取消了晚婚假,就意味着公民的婚假突然从过去的十几天、几十天一下子减少为3天,这可是一下子砍掉了一种福利的“大头”,只剩下一个“零头”,会让结婚的新人很不适应。一般说来,操持一场婚礼会特别紧张,更别说休假庆祝新婚了。再考虑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带薪休假往往难以严格落实,公民为婚假被“砍”掉“大头”感到十分难过,就不奇怪了。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婚假显得非常必要。
从立法的角度看,让延长婚假来替代取消的晚婚假,这在法理上也是说得通的。一是,取消了晚育假,现在都以延长产假的形式进行了弥补,取消了晚婚假,当然也可以用延长婚假的办法,适当弥补公民的假期福利。二是,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里,原来因晚婚晚育获得的产假奖励已经由法律规定给予延长,“其他福利待遇”也是可以由地方确定的。这就是说,假如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取消原来的晚婚假,但同时决定延长婚假15天,那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的。
国家卫计委已经多次表示,婚假由各地自己决定。这里应当有两层意思:一是婚假是否延长,可以由各地自定;二是婚假可以延长,具体延长的时间由各地自定。从全国层面看,婚假是否延长应该全国统一,各地可以研究的只能是延长时间的长短;而在各地立法研究和决定时,卫计委总体上应该有一个原则性意见,而不是全部放手放开,地方的自由决定权应该有一个必要的限度。如果全国大多数省市甚至各省市都一律取消晚婚假,而又一律不延长婚假,国家卫计委应该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要求,例如明确“应该延长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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