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要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
如何平衡社会效益与商业效益,实现商业可持续?这是发展普惠金融绕不开的问题。其中,完善政策引导、健全差异化的监管激励机制是重要保障。
对于商业性金融机构来说,由于信用信息缺乏、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等诸多原因,目前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金融业务仍存在成本高、风险大、经济效益不足等问题,商业性金融机构或提高贷款利率以对冲风险,或望而却步,降低参与度。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继续完善货币信贷政策“指挥棒”。积极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新增或者盘活的信贷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同时,进一步增强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其次,应继续细化、改进差异化的监管激励机制,以正向激励为导向,有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信贷计划、优化网点布局、丰富服务手段,促使资金精准滴灌。
具体来看,为拓宽信贷资金来源,可继续支持商业银行申报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三农”金融债券,并且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常态化”,继续盘活贷款存量,将腾挪出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薄弱环节。
小微企业信贷工作单笔金额小、笔数多,还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不良率。因此,监管机构应督促各家银行落实小微企业“尽职免责”相关制度,落实有关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
再次,针对普惠金融服务市场失灵的领域,应着力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对相关业务和机构给予适度支持。如推动落实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风险分担方面,财政资金也可积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如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基金,与金融机构约定相应的放贷杠杆倍数,若企业出现逾期,贷款损失由财政和银行按约定比例共担。
最后,应积极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作用,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增加有效供给,进一步丰富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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