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茵蓝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茵蓝天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为了承揽绿化工程项目,先后7次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史贵升行贿共计179万余元,还分9次共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徐海峰行贿共计116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绿茵蓝天公司罚金200万元,蒋某有期徒刑3年。此前,史贵升已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指控
老总被控单位行贿罪
现年43岁的男子蒋某,是绿茵蓝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0月27日,其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批捕。
据检方指控,2008年至2014年,绿茵蓝天公司及蒋某,向担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的史贵升提出请托,史贵升为该公司承揽本市朝阳区绿化隔离地区郊野公园环建设工程八标段金田郊野公园建设工程、延庆县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张山营镇下板泉景观生态林建设工程等多个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了帮助。为此,蒋某代表公司于2009年1月至2014年2月,先后7次给予史贵升人民币共计170万元、美元1.5万元(折合人民币9.2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79万余元。
2010年至2014年,蒋某还向担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的徐海峰(另案处理)提出请托,徐海峰为该公司承揽本市密云县京承高速公路三期重点通道绿化建设工程、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园林部分城市休闲园一标段工程等多个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了帮助。为此,蒋某代表公司于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先后9次给予徐海峰人民币共计104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2.3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6万余元。
检方认为,绿茵蓝天公司及该公司主管人员蒋某,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记者了解到,收受蒋某179万余元贿赂的史贵升,已于去年10月被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史贵升除了收受蒋某的贿赂外,还于2014年5、6月间,接受北京盛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的请托,承诺为该公司在承揽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向某给予的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26.1万元。
案情
公司老总案发供出森林公安政委
据了解,办案机关在掌握蒋某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史贵升行贿30万元的基础上,于2014年11月21日对蒋某采取措施。
蒋某除供述于2009年向史贵升行贿30万元之外,还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向史贵升行贿人民币140万元、1.5万美元,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徐海峰行贿人民币104万元、2万美元的犯罪事实。
获得两人帮忙至少承揽千万工程
案发后,蒋某供述称,2008年,他经徐海峰介绍认识史贵升后,经常与史贵升联系,介绍自己公司的情况,希望史贵升在业务上对其予以关照。
2008年下半年,史贵升给蒋某介绍了金田郊野公园绿化养护工程一期项目,让他直接联系豆各庄乡的张乡长。蒋某联系后,分包了人民币六七百万元的工程。此后,蒋某还在史贵升的帮助下,成功中标太阳宫乡的绿化项目、通州区宋庄镇平原地区造林工程等多个绿化项目。
对于徐海峰提供的帮助,蒋某供述称,2010年,他打算承揽密云滨河森林公园绿化项目,请徐海峰帮忙联系相关领导。徐海峰在与密云县林业局局长王某吃饭时,把他推荐给了王某。后绿茵蓝天公司参加了招投标,没有通过资格预审。
2011年,徐海峰告诉蒋某,王某可以把密云县京承高速三期绿化工程分一个标段给他承揽。后绿茵蓝天公司参加招投标,并中标一个标段。
2013年春节前,徐海峰告诉蒋某,他在怀柔区检查森林防火时,听说了怀柔区滨河森林公园绿化项目,并把绿茵蓝天公司推荐给了该区园林绿化局李局长。绿茵蓝天公司中标后,将该项目分包给5家公司,自己承揽了400余万元的工程。
行贿多为现金送钱常在春节期间
2009年春节后,为了感谢史贵升帮助介绍项目,蒋某送给史贵升一张存有3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期间,蒋某都会送给史贵升人民币30万元现金。2011年秋,史贵升告诉蒋某说他的一副高尔夫球杆被偷。蒋某当即送给史贵升20万元现金,让他再买一副球杆。2013年秋,蒋某和史贵升等七人去瑞士和土耳其考察期间,蒋某送给史贵升美元1.5万元。
“送给史贵升钱款,一方面是为了感谢他帮助公司承揽了很多园林绿化工程,另一方面是为了和他处好关系,便于承揽更多的工程。”蒋某说。
据蒋某交代,他先后9次给了徐海峰钱财。其中,2009年春节前,他去徐海峰家拜年,带了蔬菜等年货及20万元。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期间,他都送给徐海峰20万元。2013年秋,他在和史贵升、徐海峰等人去瑞士和土耳其考察前,送给徐海峰1万美元。2014年国庆节及APEC会议期间,他在和徐海峰打高尔夫球时,分别送给他1万元及3万元。2014年9月,徐海峰的女儿出国留学,他在机场送给他女儿1万美元。
“之所以送给徐海峰钱款,一是因为和他的关系很好,二是为了感谢他介绍我认识了史贵升,三是为了感谢他帮介绍了两个项目。”蒋某说。
判决
一审获刑3年单位被罚200万
绿茵蓝天公司的辩护人提出,该公司的犯罪性质较轻,社会危害后果较小,请求法庭对该公司从轻处罚。
蒋某的辩护人表示,蒋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绿茵蓝天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均应惩处。蒋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单位行贿行为,对于该公司及蒋某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一中院一审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绿茵蓝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3年。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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