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小学的弟弟王某被女老师用针扎体罚,陕西子洲人王帅前往学校讨要说法。不料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并遭到为期半年的监视居住,最后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1月19日,上游新闻(爆料热线17702381775)接到该起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书。一个月前的12月16日,陕西省榆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子洲县公安局之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同时撤销子洲县法院的一审判决。
案件:弟弟遭老师体罚,哥哥讨说法被拘
王某是子洲县双湖峪镇中心小学二年级学生。2013年5月20日,他在学校被女老师高某用针扎的方式体罚,致其肌腱粘连,随后在医院接受了6个多月的治疗。
王某的父亲王久堂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孩子被针扎后,学校校长向他承认了扎针一事确为高某所为,随后垫付了5万多元医药费,“但后来学校就不管了”。
王久堂称,王某前后治疗共花费13万元。
2014年5月30日上午7时许,哥哥王帅及其父母驾车来到学校门口等待高某讨要医药费。当时,该校正在准备举行庆“六·一”活动。
8时许,王久堂找到高某后,对其进行质问并要求前往教育局,高某见状欲离开现场,后王帅与高某发生肢体冲突,致高某摔倒在地。
随后,高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王帅及父母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当天,子洲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王帅立案侦查,并予以刑事拘留。
子洲县公安局认为,当天正值小学举行庆“六·一”活动,王帅的行为导致围观群众众多、交通堵塞、学校领导及应邀嘉宾未能参加活动,致使活动草草收场,在观众、家长、教师中产生了恶劣影响,社会反响强烈,遂作出上述决定。
2014年6月6日,子洲县公安局将王帅的涉嫌罪名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作出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6月14日,警方对王帅予以释放,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014年12月5日,在对王帅监视居住近半年后,子洲县公安局决定对其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转为治安案件查处。12月9日,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消此案,并解除对王帅的监视居住。
2014年12月10日,子洲县公安局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对王帅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与之前的拘留日期进行折抵,不予执行。
终审:一审判决和警方处罚决定被撤销
2015年2月,因不服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王帅向子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月2日,子洲县人民政府决定,维持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随后,王帅又向子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8日,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帅的诉讼请求。
子洲县人民法院认为,王帅因未能妥善处理与高某之间的纠纷,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庆“六·一”活动未能按序正常进行,其行为扰乱了单位秩序。子洲县公安局在处理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
因不服一审判决,王帅随后又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其弟受伤照片、事发现场图以及庆“六·一”演出现场照片等三组新证据,以证明自己与高某发生肢体冲突的地点距离活动现场尚有200米距离,并未对周边秩序造成影响,且庆“六一”活动并未因此取消。
2015年12月16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榆中行终字第00054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子洲县公安局认定“六·一”活动受到影响的事实并未提到情节较重,就此处王帅十日拘留“显然不当”。
榆林中院判决:撤销子洲县的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子洲县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驳回了王帅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帅的父亲王久堂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二审胜诉后,已向县公安局提交了一份控告材料,共提出三项诉求: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和相关领导人不作为;依法赔偿王帅被刑事居留15天和监视居住6个月的误工经济赔偿5万余元;以及向王帅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等。
(上游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周闻韬)
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