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吴某、马某与吴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时将协助扣划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执行所依据的(2012)永刑初字第124号法律文书,送达协助执行人永善县马楠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要求扣划其应支付被执行人的土地补偿款95634.27元。但在发放款项时,协助执行人擅自将补偿款项76972.51元发放到被执行人之子提供的银行账户。法院获悉后,及时采取查控措施,但该账户的余额已不足百元。法院再依法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但马楠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在限期内仍未能如数追回款项。
永善县人民法院认为,协助执行人永善县马楠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而不顾,擅自发放应当扣划的款项,其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导致权利人的权益不能及时得到实现。对协助执行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永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同时,裁定协助执行人在擅自发放的款项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永善县人民法院介绍,这是该院开展打击拒执专项行动与永善县综治委成立永善县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以来处罚的首例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违法案例。今后,永善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严厉打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妨碍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清理整治拒不协助执行的违法犯罪事件,扫清执行工作中的一切障碍,有力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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