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光伏市场的火热,似乎冲淡了大众甚至业界对曾经备受瞩目的国际贸易争端的关注。以至于去年12月底及近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做出的“双反”(反倾销、反补贴)行政复审初裁,都没能如以往那般,吸引更多媒体的目光。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商务部官网信息整理,2016年1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作出反补贴行政复审初裁,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补贴率被裁定为19.62%。
对此,A股光伏龙头东方日升总裁王洪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评价,“不论如何,在国际贸易的问题上,中国光伏产业都应始终齐心协力,以破除贸易壁垒,公平参与竞争,争取被国际认可的市场经济地位为己任“。
而针对此番美国行政复审初裁,王洪则认为,“这次行政复审裁定的税率较美国二次‘双反’终裁有所下降。但综合来看,即便是获得最低税率的企业‘双反’税率合计仍然维持在20%以上,这对中国光伏业来说仍然是不公平的”。
美国对华光伏“双反”不停歇
美国对华光伏“双反”由来已久。
2011年11月份,美方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电池征收“双反”关税,这也被称作美国对华光伏第一次“双反”。其中,反倾销税率定为18.32%至249.96%;反补贴税率定为14.78%至15.97%。
在第一次“双反”后,2014年底,美国商务部在对华光伏二次“双反”终裁中认定,中国的输美晶体硅光伏产品倾销幅度为26.71%至165.04%,补贴幅度为27.64%至49.79%;中国台湾地区的输美晶体硅光伏产品倾销幅度为11.45%至27.55%。
而所谓的第二次“双反”在调查范围上,则包含了铸锭、硅片、电池、组件等几乎全部晶硅类光伏产品。彼时,业界人士曾向《证券日报》记者形容,“这相当于堵住了中国通过在第三地进行深加工,再出口美国,以规避此前美国第一次‘双反’的路。曾经半掩着的门彻底关上了”。
一位知情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强调,“美国对华光伏第二次‘双反’是对第一次‘双反’补漏,但从行政上来看两个案子又相对独立。而日前(1月8日)美国商务部公布的反补贴行政复审初裁,则是针对于美国对华光伏第一次‘双反’的”。
此外,该律师还向记者介绍,“之所以此次美国商务部仅公布了三家企业的补贴率初裁结果,原因是其他企业由于复审申请被及时撤销,故被沿用了上一次行政复审的补贴率。根据美国的相关规定,被沿用原税率大概存在以下几种可能:其一,原审期间反补贴获得零税率的企业不受此次复审结果影响;其二,如果一个公司在复审期间没有对美出口,并及时通知了美国商务部,而且商务部复核确认,则该公司的税率不受此次复审影响”。
查漏补缺58号文应对美国“双反”
不得不说,在国内市场大规模启动,及全球涌现出越来越多新兴市场的背景下,如今的美国市场对中国光伏行业来说已不像过去那么重要。“但这绝对不意味着美国市场不重要,其仍然是所有中国光伏企业力争的市场之一。”上述不愿具名的光伏企业人士向记者强调。
目前,在业界看来,唯一能够遏制美国对华光伏“双反”的措施仍然是我国启动的对美、韩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措施。
继2014年1月份,我国实施了“对美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53.3%-57%反倾销税”、“对韩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2.4%-48.7%反倾销税”,以及2014年5月1日对自欧盟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与德国瓦克达成价格协议)后,鉴于2014年1月份-8月份我国加工贸易项下多晶硅进口出现激增,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暂停太阳能级多晶硅加工贸易进口业务申请的受理(58号文)。
这一系列举措的出台是基于各方倾销行为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同时,其还被业界视作我国与美国就其对华光伏产业实施“双反”进行谈判的“筹码”。
不过,尽管58号文已于去年8月份真正发挥了效力(突击审批的加工贸易订单已基本履约完毕),细究去年7月份-12月份我国进口海外多晶硅的构成,中国有色协会硅业分会分析认为,虽然暂停加工贸易进口的58号文卡死了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正常进口渠道,却没能遏制其通过转口我国台湾以规避征税的行为,而正因为此,数据显示,通过从我国台湾转口规避“双反”征税的进口量占比正逐渐凸显,例如7月份从我国台湾转口的多晶硅量为966吨,环比大幅增加40.6%,占总进口量的10%,超越美国成为我国第三大进口地区。
在此基础上,几位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界人士呼吁,管理层应进一步对58号文的漏洞进行封补。
在此基础上,王洪还向记者预测,“此次‘双反’税率的调整,可能会对中国光伏企业海外建厂的积极性产生一定影响”。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则向《证券日报》记者补充介绍,“实际上海外建厂的成本并不低,比如仅人工成本一项就比国内高出将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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